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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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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9月04日01:28 人民网-京华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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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豪华楼拔地而起 拆迁户无家可归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群众对一些地方在拆迁中违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到位等问题反映强烈。据《中国青年报》9月3日报道,位于山东省中南部的泗水县,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次拆迁正在进行。部分拆迁户在城南洼地搭起了窝棚,而他们原来居住的南关街将建成一个新城区,会有一排排6层高楼。新建小区住宅楼每平方米价位为700元至1000元。而给住户的补偿标准则在每平方米200至400元,还要打七折。拆迁户们说,补偿标准过低,使他们无力回迁,甚至无法安居。
另据报道,南京市邓府巷旧房拆迁工作中,部分拆迁居民与拆迁办在拆迁费上出现争议。拆迁人员的强制性野蛮拆迁行为导致居民翁彪和7名拆迁办工作人员在拆迁办公室被火烧伤,翁彪生死不明。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针对近期一些地方在拆迁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强调,各级政府要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房地产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拆迁工作要严格依法办事,坚持量力而行,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好社会稳定。
保护被拆迁者的合法权益,其实也就是一个保护公民财产权的问题。这是不应被颠倒的一个道理:公民财产权是国家财产的一种来源,而不是一个结果。穷人的茅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令人欣慰的是,保护拆迁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正越来越受到重视,一些地方也正积极行动起来。比如为了更好地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力根据各方意见,向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提出对《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这些意见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地方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尚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摘编自《南方都市报》9月3日文/杨耕身拆迁也在“经营城市”之列
在越来越火热的“经营城市”活动中,地方政府往往把自己看成是实质上的“老板”,在土地批租、引进资金、引进项目中奉行“等价有偿”原则,甚至“让利”尚惟恐不及,而在与本地拆迁户的“交易”中,却往往是另一副面孔。
在“经营城市”活动中,拆迁户也是市场主体和利益主体。所谓“市场主体”,是说政府在与他们签订拆迁协议时,应尊重其对利益以及利益预期的独立判断,尊重其自愿交易的自由。所谓“利益主体”,是说拆迁户的私人财产和现实利益受法律保护,包括政府在内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掠夺和侵占。
且不说许多拆迁户是低收入人群,根本吃不起亏;即使拆迁户有承受能力或者具备甘愿为城市整体利益牺牲个人利益的“觉悟”,政府也不能与之签订明显不公平的拆迁协议,因为它严重违背市场公平的原则,同时违背公共福利全民公平享有的原则。
拆迁交易是否公平,是拆迁工作能否顺利进展的决定性因素。把拆迁户的利益得失计算清楚,本不是件难事。举家迁移会增加许多经济支出,这些理应计入补偿费之中。许多群众依靠房屋的地段优势谋生,政府令其离开原居住地,应把未来若干年内的商业价值损失补偿考虑在内。摘编自《燕赵都市报》9月2日文/刘以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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