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休想借企业改制逃债
| |
| |
2003年1月4日08:51 华商报
| |
|
高法公布有关司法解释下月施行
据新华社北京电 “一些地方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债务人借企业改制逃债的现象较为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昨日表示,有必要从财产法律责任上破除债务人逃债的幻想,杜绝债务人逃债。
最高人民法院昨公布《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李国光指出,有些企业改制不规范,没有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程序进行,损害职工的合法利益;有些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还有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故意隐瞒或者遗漏债务,损害兼并方或购买者的利益。为有效制止债务人借企业改制逃债,有必要从财产法律责任上破除债务人逃债的幻想,杜绝债务人逃债。
新公布的司法解释将于2月1日起施行,它规定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的,对原企业的债务,由改制后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就从财产责任上杜绝了债务人的逃债。
他强调,人民法院在审理国企改制中隐瞒或遗漏债务民事纠纷案件时,设置了一个“除权期”,即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如果参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而债权人就债务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在这一期间内没有及时申报债权,则购买者的民事责任即予免除,债权人只能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主张债权。这将使企业产权不至于长时间处于不稳定状态。在审理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中,还应当特别注意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