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百氏果奶撤离温州
2002年8月21日07:55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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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陈东升 温州晚报记者张景明
小家伙遭遇侵权
近日,记者来到了地处雁荡山麓的浙江小家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家伙)采访。据公司总经理潘笃华介绍,小家伙始建于1998年,经过几年的努力,现已发展成为拥有2000多名职工、固定资产8000多万元的知名食品企业,在全国30多个省市设有销售公司。公司生产的小家伙草莓型果奶、菠萝型果奶和AD钙奶等儿童饮料,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行销全国各地,深受消费者的青睐。
为了改进传统插吸管饮用的果奶制品不卫生、不方便的状况,小家伙总经理潘笃华设计出了“旋转式吸管瓶盖”,并于1998年3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3月31日授予“旋转式吸管瓶盖”实用新型专利。
此后,公司又斥巨资进行宣传,使小家伙系列果奶饮料如虎添翼,销量一路攀升。可就在这时,一些外形酷似小家伙的儿童果奶饮品在市场上出现。不到一年时间,江西、广东、湖北、天津等地的多家儿童饮料企业和经销单位,纷纷仿制和销售该公司研制的外观设计果奶饮料瓶和实用新型的旋转式卫生果奶瓶盖,并在全国各地媒体上大作广告宣传,使全国广大消费者难辨真伪,直接影响了小家伙的竞争优势。
小家伙怒告乐百氏
1999年5月5日,小家伙公司调查发现,作为乐百氏AD钙奶瑞安市十八家市场总经销的张秀琴,从1999年4月开始大肆经销广东乐百氏集团、中山市乐百氏保健品公司生产的涉嫌侵权产品乐百氏AD钙奶,于是,小家伙公司总经理潘笃华以张秀琴侵犯了他的实用新型专利为由,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秀琴停止销售采用新型专利进行包装的乐百氏AD钙奶,并在媒体上公开向专利权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同年5月31日,小家伙又以侵犯了其旋转式吸管瓶盖实用新型专利为由,将广东乐百氏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山市乐百氏保健品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乐百氏反诉小家伙
就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过程中,广东乐百氏集团公司一方面于1999年6月16日以小家伙的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撤销小家伙专利的申请,另一方面要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中止审理。
让小家伙没想到的是,1999年8月6日,广东乐百氏集团公司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小家伙在江西南昌的销售单位江西云山企业集团南昌烟糖酒供销公司专利侵权。广东乐百氏集团公司所依据的专利系1999年2月25日从内蒙古一位专利权人手里受让的一实用新型专利(该受让专利于1999年5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生效)。小家伙的销售商江西云山企业集团南昌烟糖酒供销公司认为,该专利权不能作为对小家伙的抗辩证据。作为原告的广东乐百氏集团公司在诉讼中提出:该公司受让的专利用于该公司生产的系列产品上,但在南昌市场上发现被告以经营为目的,未经该公司许可而擅自经销已侵犯该公司专利权的小家伙果奶饮料,且该饮料销售数量较大,给该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1万元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原告的产品和被告所经销的小家伙系列果奶产品,分别取得了“口服液新式包装”实用新型专利和“旋转式吸管瓶盖”实用新型专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要证实使用、销售者侵犯专利权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使用、销售的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产品;二是使用或者销售者明知该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产品。因此,本案无须确认这两种实用新型专利究竟是谁侵权。因为即使现在能认定小家伙果奶产品的“旋转式吸管瓶盖”侵犯了乐百氏奶产品的“口服液新式包装”专利权,也不能推定本案被告的销售行为属侵权行为,原告还应该举出被告明知是侵权产品仍擅自销售的证据,而就本案目前的状况,被告没有也根本无法举出这方面的证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0元由原告承担。法院判决后,广东乐百氏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提出上诉。
小家伙专利有效
就在广东乐百氏集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要求撤销小家伙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的请求后,上海元源食品有限公司、浙江金义集团有限公司和杭州三利食品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先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要求撤销小家伙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2001年7月18日作出决定:维持小家伙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这一决定作出后,广东乐百氏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于2001年11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乐百氏提出:该专利的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该专利的权利要求缺少必要的技术特征等四项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复审请求并将该复审请求书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潘笃华。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于2002年4月23日上午举行口头审理,经过复查审理,2002年5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作出了终局决定:维持专利局于2001年7月18日针对实用新型专利作出的维持专利权的撤销审查决定。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5月10日受理了原告潘笃华状告乐百氏AD钙奶瑞安十八家市场总经销商张秀琴侵犯了他的实用新型专利一案,被告张秀琴在答辩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撤销原告潘笃华旋转式吸管瓶盖的实用新型专利,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30日中止了对本案的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5月23日作出终局决定后,原告潘笃华于2002年6月21日要求恢复审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3日公开审理此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9条规定,专利权的保护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原告潘笃华的专利权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8日作出的撤销专利权审查决定书的认定,其技术特征包括:该旋转式瓶盖(应为带有旋转式吸管的包装件)主要由瓶、封口膜、瓶盖接头、吸管及护盖组成;瓶口上粘贴有封口膜;瓶口上通过螺纹旋拧有瓶盖接头;瓶盖接头通过螺纹旋拧有吸管;吸管上套插有护盖。而被告张秀琴销售的饮料,其包装瓶瓶盖也具有一个用在带有封口膜的瓶体上的瓶盖,同样包括瓶、封口膜、瓶盖接头、吸管及护盖五个部件。封口膜粘贴在瓶口上,瓶盖接头通过其内螺纹与瓶口上的外螺纹旋紧。同时瓶盖接头又通过其上的内螺纹管柱段与吸管上的外螺纹相配合,护盖套在吸管上并通过其上的多棱柱插入到吸管的内多角孔中。因此,二者在结构、工作方式以及所产生的效果上均是相同的,二者系相同产品。被告张秀琴未经原告潘笃华许可,销售采用原告潘笃华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包装的产品,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这一行为构成了对潘笃华的专利侵权。潘笃华要求张秀琴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等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要求被告张秀琴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8条、第134条第(一)、(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张秀琴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潘笃华实用新型专利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温州日报》上刊登向原告潘笃华赔礼道歉的声明。
记者了解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7月23日作出判决后,张秀琴没有上诉,广东乐百氏集团已悄悄从温州市场上撤下了侵权的“乐百氏”健康快车旋风盖果奶,乐百氏高层已多次与小家伙联系提出协商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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