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姜鹏翔 赵明) 一起由香港ED&F曼氏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1.53亿元的外国仲裁裁决案昨天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将于近期执行。 ED&F曼氏(香港)有限公司称,1994年12月14日,其作为卖方与买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就原糖买卖签订了合同号为3200/8008S的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纠纷。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其根据合同的相应规定,向伦敦糖业协会提起了仲裁。2001年8月6日,伦敦糖业协会仲裁庭作出裁决,裁定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向其支付合同违约金、利息、仲裁费及相关费用共计1.53亿元。 申请人ED&F曼氏(香港)有限公司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及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法院承认并执行由伦敦糖业协会于2001年8月6日作出的第158号仲裁裁决,并由对方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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