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7月30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决定,许可省人民检察院对涉嫌重大受贿犯罪的省人大代表刘春游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刘春游,男,53岁,新田县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省十届人大代表,系新田县委副书记兼新田卷烟厂厂长、党委书记。检察机关初步查明,刘春游在担任新田卷烟厂厂长期间,批准收购烟叶供应商杨某的烟叶。1996年至1997年,新田卷烟厂共付给杨烟叶款2000余万元。杨某为感谢刘春游的关照,于1997年送给刘春游之子刘剑世一本60万元的存折,刘剑世收受后告诉了刘春游。刘春游要刘剑世将该60万元的活期存折变更为定期存折。
检察机关在侦查中还发现刘春游涉嫌其他重大受贿问题,需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以便查清全案。鉴于刘系省十届人大代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省人民检察院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许可。(朱定福 路标 彭楚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