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再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2002年6月10日07:05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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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晨报讯 《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个人对象: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并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单位对象:招(聘)用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达到本单位职工总人数30%以上,且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各政府部门将负责落实哪些再就业优惠政策
(一)劳动保障部门
1.免费提供培训信息、用工信息;
2.免费提供一次培训;
3.免收档案管理费;
4.免收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求职登记和成交服务费;
5.免收劳动合同签证费;
6.免收职业介绍成交服务费。
(二)税务部门
1.对个人的优惠政策:
(1)免收个体税务登记费。
(2)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到农村从事种植、养殖业的税费。1年免收、3年内减半征收各种税费。
(4)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经营和劳务报酬,自领取《税务登记证》或持《优惠证》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的,在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区以上地税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
2.对单位的优惠政策:
(1)用人单位招(聘)用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并由区以上地税机关就免税主体逐年审核。3年免征所得税期满后的第1年再招(聘)用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总人数30%以上的,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初次招(聘)用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总人数30%-60%的,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招(聘)用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并由区以上地税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
(三)工商部门
1.下岗失业人员筹资兴办的私营企业,注册资金可分期到位,首期出资额可为30%,1年内追加到60%,3年内全部到位。
2.新办企业招(聘)用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总人数50%以上的,免收注册登记费。
3.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1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2年内减半收取此费。
4.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免收登记费。
5.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证书费。
(四)新闻出版部门
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和各从事图书报刊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2年内免收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费。
(五)文化部门
1.从事个体文化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市场管理费。
2.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制品管理费。
(六)卫生部门
1.从事饮食、食品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食品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2.从事饮食、食品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卫生监督防疫培训费。
3.从事饮食、食品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健康合格证》工本费。
(七)体育部门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管理费。
(八)国资部门
1.用人单位招(聘)用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总人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
2.企业改制后吸收安置原单位80%以上下岗职工的,若职工个人自愿购买该企业国有资产,在原政策规定优惠30%的基础上再优惠10%。
(九)城管部门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城建占道费。
(十)房产部门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房屋租赁管理费。
(十一)人事部门
进入人才流动机构求职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人才流动服务费。
(十二)公安部门保安服务机构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集贸市场保安费。
(十三)其他
建立扶持再就业的融资体系和担保机制,为下岗失业和自主创业提供融资渠道及小额贷款担保。 《再就业优惠证》如何申领
个人申领程序
符合《优惠证》发放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写《个人申领(优惠证)审批表》,连同本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失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近期登记照片3张,按个人户口所在地或企业隶属关系报市、区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再就业办)审核办理《优惠证》。
单位申领程序
符合《优惠证》发放条件的单位,由单位填写《单位申领(优惠证>审批表》,连同本单位所招(聘)用国有(集体)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证》、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按隶属关系报市(区)再就业办审核办理《优惠证》。
武汉市取消的再就业收费项目
(一)劳动保障部门
1.使用临时工管理费。
2.《城镇待业人员证》(含《待业职工证》)费。
(二)税务部门
购领发票IC卡费、发票购领手折(册)费。
(三)工商部门
1.个体附加费。
2.微机管理费。
3.文明经营保证金。
4.证照过塑费、镜框费。
5.名称查询费。
(四)城管部门
1.门前三包(五包)责任制工本费。2.《占道许可证》工本费。
(五)房产部门
房屋租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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