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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空气质量有“尺”可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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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3月04日01:34 人民网-华南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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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陶小淳、通讯员左立宏报道:虽然室内空气是一个无形的存在,但从3月1日起,其质量的好坏在中国有了一个有形标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制定的我国第一部《室内空气质量标准》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谈及这一标准的特点,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监督管理处吴岳德认为:一是与国际接轨,二是控制指标全面。
室内空气质量(IAQ)的概念,是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才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出现的。我国是在借鉴国外先进标准的基础上引入“室内空气质量”概念的。该标准规定的控制项目覆盖全面,包括物理性、化学性、总挥发性、生物性和放射性五大类参数。
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室内环境及建筑装修材料检验中心主任刘春生告诉记者,不合格建筑装修材料是室内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源。不合格建筑装修材料含有甲醛、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化学物质和可溶性铅、镉、铬、汞、砷等有害元素及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同时,不良生活习惯也是污染源,室内微生物污染程度与周围环境、居住密度和室内空气温度、湿度、灰尘含量及采光通风等因素有关。
随着室内空气质量有“标”可依,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这一新兴行业也有了进一步规范的基础。目前,该行业的不规范主要是由于一些不具资质单位的检测结果不准确,没有参照系,误导消费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检测服务的机构都必须经过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认证(即CMA),否则将不具备法定检验机构资格,其检测结果无法定效力。
专家提醒广大业主,室内空气质量污染与普通污染不同,造成空气污染的原因很难确定。因此业主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最好事先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空气质量合同》。检测室内空气质量要找有国家资质证书的检测单位。若证实室内空气污染超标,业主可根据装修合同要求装修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因此,这一标准确立延伸出众多意义:居民要不断增强室内空气质量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合法权益;建材企业要生产更多无污染和少污染的产品;装修企业和检测单位要规范自身行为,国家有关部门要健全相关法规和标准并加强监管;只有这样,居民的室内空气质量才有真正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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