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王海鹰】近日,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报曾经报道过的“高华民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高华民在妹妹高丽萍遭到张某(另案处理)欺辱后,伙同张杰臣等人持刀与张某发生殴斗。其间,高华民将劝架人王某的心脏和主动脉刺破,致使王某失血性休克死亡。一中院经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高华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张杰臣有期徒刑3年半,判处曲军良有期徒刑二年,判处高丽萍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华民、张杰臣、高丽萍、曲军良目无国法,因高丽萍被他人欺辱,而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在斗殴过程中高华民持械行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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