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杨某在中山的家中被劫,劫匪抢去了她的身份证和在农业银行中山分行的保险箱锁匙,到银行经工作人员同意,打开保险箱拿走了里面的全部首饰。银行是否要赔偿杨某的损失呢?前几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农业银行中山分行须赔偿杨某32670元。 2001年1月5日,5名劫匪闯入杨某在中山的家中,将全部财物掠夺一空。在这过程中,劫匪发现了杨某的农业银行中山分行保险箱的锁匙,于是3名劫匪继续在家中看守杨某,两名劫匪则拿着她的身份证和锁匙到了银行。经过工作人员同意,两名劫匪打开保险箱,将里面的首饰和两本共20万元的存折全部拿走,但因故没能拿到存折里的钱。后来有3名劫匪被公安机关抓获,又被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刑,但是除了戒指和玉坠各一枚,绝大部分首饰都无法追回。于是杨某到法院状告银行要求赔偿损失。 原告杨某在起诉书中说,当初她在银行租借保险箱时,双方已经通过合同约定,必须由租借人亲自开启保险箱,如果要由代理人开启保险箱,租借人必须先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再由代理人持委托手续和租借人的身份证,方可打开保险箱。但是,劫匪仅仅拿着她的身份证和锁匙到了银行,工作人员既没有检查他们的身份又没有检查他们的手续,就同意他们开箱,以致原告财物受损首饰丢失。银行违反了双方合同,也违反了《民法通则》和《消法》。因此杨某向银行索赔财物损失费29400元,经济补偿金10万元,被劫导致受伤的医疗费6万元。 被告银行则说,杨某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在保险箱中的首饰数量,而且此案的部分劫匪还没有落网,应该等到案件全部了结后,才可确定损失数量。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就租用保险箱已形成了合约关系,工作人员没有对劫匪的身份和授权进行验证就同意他们开箱,违反了双方的约定程序,使得原告的首饰被拿走。正因为工作人员存在过错导致原告经济受损,所以银行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又认为,此案保险箱内的首饰数量难以确定,但是,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罪犯作出的刑事判决认定,原告因保险箱被劫损失的首饰总值为43560元。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70%,即赔偿原告损失32670元。作者:记者刘康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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