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商业集团原总经理周新旺受贿数十万被判11年
2002年8月16日12:12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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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 受贿数十万被判11年
珠海商业集团原总经理周新旺同时被罚没20万元
本报讯 (记者黄殿晶 通讯员任慧娟)昨天上午,珠海中级人民法院对珠海市商业企业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周新旺受贿一案进行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周新旺,男,1945年1月28日生,汉族,广东省斗门县人,大专文化。1996年9月,珠海市商业集团公司与江门市深南实业投资公司签订合同,由该公司出资3000万元给江门市深南实业投资公司作为投资广州清平市场改造项目资金的合同,合同签订后至1997年底,珠海市商业集团公司分六次将3000万元汇入江门市深南实业投资公司。为感谢周新旺,江门市深南实业投资公司总经理李卫强、副总经理徐健荣决定送钱给周新旺。
1996年11月,周新旺在澳门一餐厅收受了徐健荣送的25万港币。1997年春节前,周新旺在家中收受了李卫强、徐健荣送的50万元,并将该款投入其子参与开发的珠海市三灶海澄市场。1998年上半年,周新旺在办公室收受李卫强、徐健荣到澳门购买的一块价值1·2万元的“劳力士”手表。1997年,周新旺还打电话给徐健荣称,其子参与开办“大X元”酒楼,需要钱,想向江门深南公司借10万元。“大X元”酒楼开业时,周新旺收受了徐健荣的10万元。周新旺被抓后,先后退出赃款15万元。
法院认为,周新旺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能向监察部门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宣判后,周新旺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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