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情公审才是法治的最大危险
——对“质疑刘涌改判死缓风潮”的反质疑
搜狐特约评论员 郭光东
8月21日,随着一篇《对沈阳黑帮头目刘涌改判死缓的质疑》的“雄文”发表,备受关注的刘涌案再度引起轩然大波。整整一周里,各大网站、诸多报章纷纷转载或发表相关质疑文章,群情一时为之激愤。
仅以某门户网站为例,呼应《质疑》的评论条数就达到罕见的1万余条,网民几乎百分之百地赞赏作者的声讨立场,认为“刘涌改判死缓,是明目张胆地践踏法律,是惊天的大丑闻”,“沈阳黑呀,辽宁没救了”,网民还纷纷辱骂法官,辱骂刘涌的律师,甚至因更过激的漫骂被网络管理员删帖,转而痛骂网管。
仅由一篇评论短文而激起如此之大的舆情震怒,至少在我个人的印象里,还是从未有过的传播范例。对此,不能不引人关注。而且,由于此次质疑风潮直指当下审判领域的若干重大问题,又不能不让人为法治计而生出些许相反的忧思。
反质疑一:民众以为的真实必然等同于法律的真实吗?
舆论自信地认定,刘涌“从1995年末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至2000年7月初被沈阳警方打掉,在4年半时间里,作案47起,致死致伤42人,当地百姓‘谈刘色变’。”刘涌“为非作歹、称霸一方,流氓成性、滥杀无辜,心狠手辣、凶残报复”,应该“杀无赦”,而且要“斩立决”。可以说,在终审法院改判死缓前,人人在心里已经“判处”刘涌死刑且立即执行。
可是,他们却偏偏忽略了这些事实只是来源于个别媒体的报道,表述这些“事实”的也并非严谨的法言法语。须知,任何事实一旦发生就不可能完全再现,审判所坚持的“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只能是展示在法庭上的、经过控辩双方质证的,并符合严格的关联性要求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除此之外,一切所谓的“事实”在法律人眼中皆是虚妄。
这方面,辛普森案可以说是一个例证。很多人都坚信辛普森是杀人凶手,也有诸多证据佐证,但后来就因一个DNA证据的瑕疵导致整个证据链断裂,陪审团据此裁定“凶手”无罪,从而维护了“正当程序”的法治原则。
反质疑二:谁有权说刘涌有罪?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项重大原则,它标志着“无罪推定”的进步司法理念已在我国法律中初步确立。也就是说,除了法院的生效判决外,包括公安、检察在内的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认定一个人有罪,当然,民众也无权以“正义”的名义宣判某人有罪,更不得沿袭某些年代“我代表人民枪毙你”的恣意妄断。
这些年,一些司法机关仍然奉行的“有罪推定”的恶习一直为舆论诟病。殊不知,从此次质疑刘涌改判风潮看,很多普通民众同样习惯于在法院判决前,就“推定”甚至是认定某个嫌疑人就是罪犯,对刘涌一审已判死刑二审改判死缓更是气不打一处来,以至于根本无视被告人上诉后一审判决已不是生效判决。
反质疑三:如此舆论监督合适吗?
媒体对舆论的巨大影响力已是尽人皆知的事实,正因如此,媒体更应自律,以客观、真实、负责的态度引导舆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但数年来在刘涌案的报道和评论中,媒体似乎有负使命。比如,判决前直接在文章中称刘涌为“黑帮头目”甚至“黑道霸主”,渲染其犯罪事实。
在此次质疑风潮中,个别媒体由于审查不严,刊发的质疑文章似乎也犯了一些法律“常识”错误。比如,很多文章认为,辽宁高院的终审判决“明明自己认定‘应该’属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当处死,却又说‘鉴于其’‘犯罪的性质’,当改死缓。出尔反尔,自打耳光。”其实,这并非“开法律的玩笑”,只是再寻常不过的转折语气,在法律术语称作“但书”,表述的是共性与个性、一般规定与个案适用的辨证关系。
又如,质疑只提刑法中“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这一加重处罚情节,却不提刑法中还有立功、认罪态度等减轻处罚情节,以及集团个别成员的犯罪意图可能超出首要分子的犯意,“老大”对“老二”的犯罪行为可能并不知情,甚至指控可能得不到相应证据证明等具体事实。
须知,对案件局外人而言,你得到的信息总是简要的,推论也就显得格外清楚。但是,就像很多事情一样,当事实被简单化以后,看似清晰的结论,有时反而会模糊事件的真实面貌。
当然,对判决书说理不够充分的指责确有道理。不过,目前尚无任何法律硬性规定判决书必须说理透彻。据向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朋友求证,裁判文书加强说理尚处在倡导、推广的改革状态。也就是说,判决说理不够明晰并不违反法官的法定义务,“给公众一个明确的理由”并非法官的法定职责。既不属其职责范围,我们指责或许应该抽象地呼吁立法及早明定判决理由的写法,何来要将板子打在辽宁高院的法官身上呢?
反质疑四:罪犯只有一死才能谢天下?
“杀杀杀”、“如果刘涌都可以不死,那么,死刑留给谁用?”是这次质疑风潮的流行语。尽管质疑者们也有认同减少死刑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但具体到刘涌个案,质疑者却又持相反的立场。可是,如果认同“死刑具有其他刑罚手段不可替代的威慑力”这一前提假设,那减少死刑的努力十有八九是要落空的。
在我国未彻底废除死刑或者“死刑谁也不用”之前,“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一直是我国长期奉行的死刑政策。但此次质疑风潮中,民众仍迷信死刑的威慑力,对我国特有的、为减少死刑而设的死缓制度认同度极低。这只能说明,重刑主义、嗜杀情节尚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为达致我国最终废除死刑的人道目标尚有很长的路要走。
反质疑五:辱骂“裁判”就能促进审判公正吗?
前些年,一旦我国有望夺冠的运动员在国际比赛中得分不高,我国的体育解说员或者运动员就会顺口评论“裁判对我国队员歧视,有偏见”。这些年,此种“风尚”已基本绝迹。个中缘由,正如伍绍祖所说,不尊重裁判,是降低我们的水平,是使自己落后的最好办法。
在法治领域,法官可说是官司的裁判。遗憾的是,综观此次刘涌案质疑风潮,我们倒是能嗅出几分“球场暴力”的气息,辱骂法官、“藐视法庭”成了酷毙的时尚。其实,即便真的怀疑裁判吹黑哨,那也应该在尊重其判罚的基础上,寻求其他的补救措施。何况,在刘涌案改判中,并无确凿证据或充分理由表明法官吹了黑哨。另外,如果法官顺应民愤,把本不该处死的刘涌判死,对刘涌就不是枉法裁判吗?对法治秩序就不是践踏吗?所以,当我们不该出手时乱出手,就只能降低我们的法治水平,是使我国法治落后的最好办法。
最后需要声明的是,我对刘涌改判的具体原委并不清楚,仅仅评论本次轰轰烈烈的声讨风潮本身。我只是不能认同“辽宁高院的判决是一个危险的先例”;我还相信,所谓的“激情公审”才是法治的最大危险,客观理性而不是主观暴戾的公民精神,才是建构法治秩序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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