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该!拐卖发廊女 坐监7年罚款5千
2002年7月8日14:50 广州日报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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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网讯 据信息时报报道,拐卖妇女的罪犯白志明近日被肇庆市鼎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1998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白志明伙同李明(已判刑),在鼎湖区富都大酒店的中国银行鼎湖区办事处门口侧,密谋将女青年拐卖到罗定市。
3月6日上午10时许,白志明和李明到该区桂城的“天龙”发廊,欺骗发廊老板说要带两个小姐到云浮去玩,发廊老板同意。下午2时许,白志明和李明向发廊老板交了200元人民币的“钟费”后,带走了两名发廊女工,四人乘搭一辆至罗定市的大客车到该市罗城镇,再乘两辆摩托车到连州镇东乡关塘村,在李亚南(已送劳教)家住下。
次日晚,白志明和李明将两名发廊女工分别卖给当地农民,共得赃款人民币4400元。之后,白志明潜逃。警方于今年3月6日将其抓获。
法庭在审理中认为,白志明无视国家法律,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判处白志明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记者于敢勇通讯员李贤庚)(大洋网 www.dayoo.com)(编辑:沫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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