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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黄福印卖官受贿坐牢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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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4日09:49 南方网-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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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昨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韶关市中院,对“卖官鬻爵”的原翁源县委书记黄福印受贿案进行终审宣判:驳回黄福印的上诉,维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4万元;黄福印被检察机关扣押的存款人民币5万元、港币1·3万元及黄福印亲属代退赃款人民币2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的判决。
韶关市中院是在今年7月17日对黄福印作出一审判决的。该判决认定:黄福印在任翁源县委书记的1996年至2001年期间,收受单位和个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52万元。其中除部分上交县委办的“小钱柜”外,余下的43·27万元据为己有。 曾庆春 胡一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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