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保证金”好
2002年9月27日02:41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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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达志
据报载,湖南省浏阳市今年开始在其人事局、财政局、地税局、工商局等11个部门推行“廉政保证金”制度。即在国家公务员日常工资收入中,扣除一定比例作为廉政保证金,若在其职业生涯任何时段中被发现有经济犯罪行为,该保证金都将被悉数充公;反之,待其退休时,则连本带利一次性奉还。
有评论认为,此举缺乏法律依据。我倒觉得,这样的思路是符合现代行政管理和民主政治理念的,值得肯定。
当然,具体的制度设计方案,应该科学、合理、有效、操作性强。而正是在这些方面,浏阳市的做法,我觉得尚有许多值得完善的地方。
首先,一项新制度的设计,它必须是科学的,符合社会客观规律。作为一项人事管理方面的新制度,我想它至少得反映人的本质属性。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历来就存在着人性善和人性恶两种世界观的论争。而从唯物主义的原理出发,我们知道,人都是社会的人,趋利避害是其本能表现。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现代民主政治的先贤们,才设计出了一整套以“人是靠不住的”为前提的社会政治管理制度。按比较流行的通俗说法,那些制度就好比是一台台收银机,可以有效避免“营业员”克扣、侵吞“营业收入”。
而有人认为,这一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思路是全部公职人员都可能腐败,实际上是司法领域中“有罪推定”的翻版。我以为,这种类比是不对的。制度设计必须假定人性本“恶”,而执行制度则必须坚持“疑罪从无”这一程序原则,这是为了确保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量免受有可能的侵害。而浏阳市的做法也并非首创:类似的制度,在美日欧等西方国家早已普遍存在。
其次,一项新制度的设计,它必须是合理的,即合乎法理要求,但并不强求符合具体的法律规范。如果每一项新制度都必须有现成的法条可据,那它就不应该叫新制度了,而法制建设也就不可能与时俱进。我认为浏阳市的做法,就其基本思路而言,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简单说,从契约自由角度讲,浏阳市政府方面的诉求并没有违法,毕竟公职人员本质上说是政府雇员。认为廉政保证金制度将构成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和个人尊严的损害,我以为从法律角度讲是不存在的。
第三,有效性和操作性。从报道的内容看,浏阳的廉政保证金由个人和集体两部分组成,个人部分按本人当月基本工资的5%交纳,集体部分由单位按个人(保证金)的两倍交纳。先排除集体保证金的做法———此项设计很显然无法理依据,且与现行政策法规相悖;单说基本工资的5%,大家知道,这数目其实很小,究竟能不能有效地起到抑制相对人有可能的贪欲冲动,我深表怀疑。也就是说,如此小的机会成本,在某些胆大妄为的贪官们眼里,是很值得为之一“搏”的。
据我所知,新加坡的具体做法,就不是一刀切的一个低比例,而是按职务高低、薪金多少和服务年限论,确定了不同的扣留标准,其最高的比例达25%。我曾听一位检察官在出访新加坡回来后私下感叹:那可是一大笔数目啊,谁愿意冒那么大的风险!而且还会因此失去一个很好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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