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缉凶引发争议 公民个人悬赏缉凶有何不可?
2002年8月27日07:30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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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能不能登悬赏捉拿凶手的启事?这个问题因两位父亲的泣血哭诉,摆在了公众面前。两位父亲的亲人遇害后,案件迟迟未破。他们想自己悬赏,尽快捕获凶手。但他们的想法或是被警方拒绝,或是在社会上引发争议。警方与律师和专家们在这一问题上的看法大相径庭。警方认为,悬赏缉凶就是公安部门的事;律师和专家们的意见是,法律并未禁止公民个人悬赏缉凶,公民这样做了并不违法。
警方:悬赏缉凶本来就是警方的职权
律师:公民个人应该可以悬赏缉凶
专家:只要法律不禁止的事,公民都可以做
两位父亲:
悬赏缉凶引发争议
据媒体报道,武汉普通市民张家汉的儿子5年前在家中卫生间被人杀害。由于案件迟迟未破,张家汉提出由公安机关出面,个人出资10万元悬赏缉凶,但被警方拒绝。5年间,他多次提出登报或散发张贴悬赏令的方案,均没能得到批准。但自去年底今年初,当地公安机关为破获一起抢劫和杀人案件,在各大报纸以醒目篇幅刊登出悬赏令缉拿凶犯,张家汉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我儿子的案子得不到同等处理”?
另一位痛苦的父亲是包头市的赵先生。他失去了自己9岁的女儿。孩子失踪3天后,赵先生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法医做完鉴定后,他亲眼看到了爱女的尸体,悲痛中赵先生只盼能早日抓到凶手,既能告慰女儿的亡灵,也避免更多的人受害。但两个多月过去了,一点消息都没有,赵先生决定悬赏两万元,为女儿之死寻找线索。他在路边摆了一个牌子,上书“启事”两个大字。不久,赵先生又把赏金提高到五万元。此举没有给赵先生带来有价值的线索,却在包头市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有人说,个人悬赏征集来的线索由于利益驱动问题,可能不会有什么价值,只会给公安机关破案带来干扰;有人说受害家属急于破案,自掏腰包,无可厚非。
公安机关:
悬赏缉凶是我们的事
带着疑问,记者拨通了武汉市公安局宣传处的电话,一位姓秦的同志很热情地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说,案件发生了,破案当然是公安机关的事,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用悬赏的方式可以得到更多的线索,可以尽快破案,就可以登悬赏通告。而私人的这种行为当然不被准许。至于什么案子可以通过悬赏的形式来协助破案,他个人认为主要是那些影响大的、典型的。像张家汉那样已经过了5年的案子,登悬赏通告的可能性不大。
目前我们的要求是“命案必破”,但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我们一般选择那些有一定线索,登出悬赏通告后,更能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的案件。张家汉的心情我们非常理解,但登通告真的是我们公安机关的事,而且钱也不应该是他个人拿,而应由我们公安机关来出。如果您想仔细了解有关哪类案件可以登悬赏通告的明文规定,我建议您找一下我们刑侦处或是公安部,因为刑侦处具体负责案件的侦破,而公安部应该就全国的情况有个统一的规定。
于是,记者将电话打到了武汉市公安局刑侦处,一位同志礼貌地拒绝了记者的采访。他说,我们只负责破案,其他问题尤其是回答媒体的问题,都由我们宣传处负责。而公安部的有关同志告诉记者,我们很少登悬赏通告,一般的案件都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了,个人准不准登这类通告,我们也不太清楚。我们只知道在明确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的情况下,可以发通缉令。
律师认为:
公民个人也可悬赏缉凶
在公安机关答复不一致的情况下,记者采访了法律界的有关专家。隆安律师事务所的徐家力律师认为,目前我国没有法律禁止个人悬赏缉凶,而按照“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既然没有法律禁止,那做了就不算违法。
其实现在有一种不好的现象,就是案子一出来,我们公安机关首先想到的是自己的权利,而不是怎样才能最快地破案。“破案是我们的事,你们别管”,这就是他们不准张家汉登悬赏通告的根源,他们可能觉得如果个人在报纸上登了通告,岂不是告诉了所有人公安机关很无能,没有及时破案,这就是破案思想不对。其实个人悬赏也是为了给公安机关提供更多的线索,对案件的侦破只有好处。我个人主张受害人家属可以跟公安机关合作,如果公安机关由于资金问题不便登通告的话,可以由家属出赏金,公安机关出面主持,双方共同努力,尽快破案。
专家认为:
个人悬赏缉凶并不违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认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问题,我们只能按常理来分析。首先,民事范围内的悬赏通告是绝对可以登的,赏金就是对不特定人履行了通告的义务所给予的报酬。但如果涉及到了刑事,我们则可以从公民的权利方面入手。公民的权利跟国家机关的权利不同,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就可以做,就不违法。而国家机关则必须是法律规定可以做的,才能做。所以说公民登这种悬赏缉凶的通告,绝不违反法律。当然如果能与当地公安机关协调好,取得公安机关的同意,由公安机关出面登,会更具权威性,效果也会更好。
中国法学会的王海英教授告诉记者,悬赏缉凶是近几年才出现的,以前我国一直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悬赏通告做明确规定。直到1998年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其中第257条规定: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通告应写明悬赏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赏金具体数额。第258条规定:通缉令、悬赏通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话、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由于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也就是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负责的案件,所以公安机关可能觉得个人不应该再参与,但个人协助公安机关破案应该不会有法律问题。(文/李东颖)( 稿件来源:北京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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