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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称“天灾”

NEWS.SOHU.COM  2003年02月18日12:23  东方网-新闻晚报
  法院判决必须还钱

  本报讯 陈女士非法传销,血本无归。但她凭借条上一句“天灾人祸”的免责条款,拒不归还朋友的20万元借款。日前,徐汇区法院判决,陈女士必须偿还。

  2年前,陈女士为开办“东弛公司”,向朋友龚某借款20万元,并在借据上写道:“今借龚某现金20万元整,在半年内还清(若没有天灾人祸的情况下)。”嗣后,龚某将20万元给了“东弛公司”。

  半年后,龚某找到陈女士要钱,可陈女士只还了2万元,就再也不给了。龚某只好将陈女士告上法庭。

  陈女士说,2年前,她借这20万元投资开设传销专卖店。当时,她已经告诉龚某,并讲清楚有风险,能否收回投资,是个未知数。所以才在借据上特别注明“天灾人祸”的附加条件。后来,因为传销违法,不仅投入的钱血本无归,而且陈女士自己债台高筑,根本没有能力偿还。陈女士认为,开店时,不知道传销是违法经营,涉及犯罪,后来被查处,应该属于“天灾人祸”范畴,20万元可以不还。

  龚某则在法庭上坚持,当时“东弛公司”是合法登记开办的,经营项目中也没有传销业务,他更不晓得陈女士是违法经营。经营失败是个人原因造成的,不能属于“天灾人祸”。

  法院认为陈女士的辩解没有依据。(记者刘昕通讯员侯荣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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