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夫妻”超过12万对 台湾放宽大陆配偶赴台团聚时限
2002年9月14日09:19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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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09月14日
新华社台北9月13日电 台湾方面从今天起开始实施对两岸婚姻中台湾民众的大陆配偶进入台湾和在台停留的新规定。
依据新规定,台湾民众的大陆配偶可申请到台探亲3个月,延期3个月;已经怀孕者,可改申请“团聚”,在台停留6个月,延期6个月;如生产子女,可再延长每次6个月;总计在台停留时间自入境翌日起3年,出境后可再申请赴台。
台湾有关当局日前修订了有关“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定居或居留许可办法”和“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过去的严格限制有一定程度的放宽。
同时,台湾当局修订的办法还提出,对有经常出入台湾需要的大陆地区人民,经台湾主管机关认定“有必要者”,可发给1年至3年逐次加签的旅行证。
但台湾当局新修订的这两个办法中也增加了更为严格的“不予许可”限制性规定,包括在台期间有所谓的“行方不明”、“违反善良风俗”、“申请时为虚伪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等,都将被施以“撤消或废止许可”的处罚。
据台湾有关方面表示,自1992年以来两岸婚姻日增,目前“两岸夫妻”已超过12万对。(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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