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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公款付百万离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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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25日11:32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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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公款付百万离婚费
湛江市外经贸委原副主任李挺重审维持原判被判15年
同一笔钱民事判决刑事判决先后不同定性李挺再上诉
核心提示
湛江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副主任李挺为离婚付给妻子100万元,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经过一审、上诉、重审,日前有了初步结果。尽管李挺辩称被控挪用的100万元属私人借款,但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他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李挺不服,当庭提出上诉,目前此案已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引人关注的是,此案涉及的这100万元,在此前的一份民事判决中曾被认定是公司还债的私款。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对这100万元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定性。对此,法律界人士意见不一。
【辗转百万】
李挺离婚 李妻
100万元 借据
销售公司 国贸公司 梁某
【刑事认定】
李挺利用职务之便调配资金,从表面上看,这100万元是国贸公司还给梁某的款项,已属梁某私款,但实质上是李挺假借还款挪用销售公司的公款。
【民事认定】
半球集团委托其下属国贸公司和销售公司,分26笔向梁氏夫妇偿还了借款本息360余万元,其中包括国贸公司转给梁的100万元。
背景
付款百万离婚
1993年8月,留学归来的李挺在湛江著名企业————广东半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半球集团”)担任副总经理一职并兼任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销售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经理。但不幸的是,不久以后他的婚姻出现危机。
据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3月起,李挺多次向妻子提出离婚,均遭到对方拒绝。李挺遂提出用钱来了断,他的妻子提出要100万元,李挺没有丝毫犹豫,当场答应。
同年6月13日,李挺得知销售公司已回笼了100多万元资金,立即叫主管财务的副经理王某将100万元转到广东半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际贸易公司账户(以下简称“国贸公司”)。当天下午,李挺向老朋友、湛江市某俱乐部老板梁某借钱,梁老板说自己资金周转也有问题。李挺遂告诉梁某:“明天你去找韦某(国贸公司经理),他会给你钱的。”当晚,李挺在湛江市银海酒店找到韦某,让他收到销售公司款项后,马上划给梁某。
次日,梁某到韦某办公室,写了一张“兹借到国贸半球集团公司一百万元整”的借款单。100万元从销售公司经国贸公司后转入梁某账户。6月15日,梁某的司机唐某将这100万元存入以李挺妻子名义开户的存折内。李挺拿到存折后,即写了一张借据交给梁某。
有了这100万元,李挺顺利地离了婚。
案起
指控挪用公款
1995年8月,李挺调任湛江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同年10月,湛江市纪委驻半球集团工作组对该公司内部涉嫌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随后湛江市纪委将材料移交湛江市检察院,检察院迅速立案并决定对李挺予以刑事拘留。此时,李挺已杳如黄鹤。检察院组织干警追捕,1998年5月4日将潜逃至湖南长沙的李挺捉拿归案。
同年9月28日,湛江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挺挪用公款100万元。12月23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在法庭上,李挺辩称无罪,认为自己只是向朋友借钱,并非挪用公款。国贸公司原来代销售公司支付过200多万元进口压缩机款,销售公司一直未还钱,而李挺和韦某均不知半球集团金融结算中心已将两公司的账冲平,因此在1994年6月将100万元还给国贸公司。为说明这100万元属于梁某私人所有。他们当庭出示了(1997)湛中法经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
辩护
此款曾有认定
这份民事判决究竟是怎么回事?原来李挺被提起公诉前,半球集团曾向湛江中院起诉梁某、许某夫妇侵占财产。半球集团诉称,为了兑付到期债券本息,经他人介绍于1993年8月9日向许某借款300万元,约定利息按银行同期定期最高档次利率计付,借款期限至1994年3月31日,同时补偿60万元利差损失。后来他们已还款共360余万元,梁某夫妇不但矢口否认,还拉走共值518余万元的产品。半球集团请求法院判令梁某夫妇返还非法侵占资金和利息。
梁某夫妇辩称,半球集团曾以资金紧张为由要求缓期偿还,于1995年7月18日送来一批家电抵押,并同意处理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另外曾委托销售公司还款100万元,其余借款一直拖欠。
湛江中院审理查明,借款到期后,半球集团委托其下属国贸公司和销售公司,分26笔向梁某夫妇偿还了借款本息360余万元,其中包括国贸公司转给梁的100万元。经双方协商,借款超期部分利息70万余元由半球集团以产品抵偿,而抵偿产品经估价鉴定共值450万余元。1998年2月17日,湛江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梁某夫妇应返还353万余元及利息给半球公司。后来梁某夫妇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年12月省高院判决维持原判。
撇开别的不讲,这宗官司里涉及了国贸公司转给梁某的100万元,并经法院认定是半球集团的还款,亦即是梁老板的私款。李挺为自己辩护,就是依据这点,认为自己使用的不是公款。
初审
判决罪名成立
李挺紧紧抓着民事判决,声声喊冤。
其辩护人辩称:国贸公司收到销售公司100万元还款后,立即代半球集团偿还债务转至梁某账户,故100万元实属梁某的私款,此事实已经法院查明和认定。
但公诉人认为李挺是在狡辩,并举出大量书证、物证进行反驳。
由于该案案情复杂,从开庭至宣判,共历时两年一个多月。湛江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挺和韦某是主管全面工作的经理,不知道1993年购买电冰箱压缩机款已被冲平,理由不充分;李挺向梁某出具的100万元借据是挪用公款的手段,事实上梁某从未借出私款,而是李挺为了自己私用,指使他人将公款从销售公司转到国贸公司,再转入梁某的账户。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辩护人在法庭上所举的证据(包括法院民事判决书),不能证明李挺没有挪用公款的行为。
去年1月17日,湛江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挺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重审
维持原判量刑
李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5月28日,省高院作出裁定,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湛江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8月1日和9月3日两度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日前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结果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相同,定罪量刑没有丝毫变化。
对于争议焦点的100万元,法院作出这样的认定:为了弄到与原配欧阳某离婚所需的100万元,李挺利用职务之便调配资金暗渡陈仓,在明知销售公司没有拖欠国贸公司货款的情况下,仍串通韦某和梁某,将销售公司筹集的100万元还给正在向半球集团追讨债务的梁某,然后向梁某借该款给其妻子作为离婚的代价。从表面上看,这100万元是国贸公司还给梁某的款项,已属梁某的私款,但实质上是李挺假借还款挪用销售公司的公款。
上诉
民事判决作证
同一个100万元,在民事判决中已有定性,但在刑事判决却被定为截然不同的性质。李挺表示难以接受这样的结果,在重审判决时当庭表示上诉,目前此案已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李挺的辩护律师表示,再度开庭时仍会作无罪辩护,他认为民事判决书是最充分的证据。在该民事案中,无论是湛江中院还是省高院,对这100万元都认定是半球公司归还梁某的款项。既已归还,当属梁某的个人私款。而且该民事判决早已生效,且已由湛江中院执行完毕。
专家意见
任何证据都须审查
民事判决能否成为刑事案件必然采信的证据?此案衍生出一个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就此,记者采访了部分法律界人士。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法院经证据质证审查作出的判决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采信有利于维持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但也有持不同意见的人士认为,刑事案件采信的任何证据,必须经过侦查、审查,经民事判决采信的证据也不例外,刑事审查中若发现民事案件中被采信的证据存在有误或伪造时,民事判决还应撤销。
据了解,司法实践中,就同一争议事实,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对抗的情况也偶有出现。广州市某检察院徐检察官认为,除了民事、刑事案件对证据的审查方法和要求不一样外,也不排除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故意制造民事案件混淆事实的可能。他认为,对同一争议进行审查,如果刑事案件已立案,民事案件就不应受理,从追究公害优先于调整私利的法理而言,刑事审查应该先于民事。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赖颢宁
本版制图:子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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