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公司50万“离婚款”,宏威老总定挪用资金罪
2002年8月22日04:31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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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王鑫记者马天帅)昨日,四川宏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宏威公司)总经理薛永宏涉嫌挪用资金及擅自发行股票罪上诉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薛为与前妻吴某离婚,向公司借款50万元一事,法院以“证词不足采信”为由,认定薛挪用资金罪罪名成立。今年39岁的薛永宏原系宏威公司总经理,2000 年7月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逮捕。一审开庭时,检方指控称,1998 年8月,薛与妻子吴某离婚时,从公司借款50万元用于给吴作离婚补偿,借款前未召开董事会,且该款3个月内未归还,其行为涉嫌挪用资金罪,应追究刑事责任。除此,该公司从1997 年9月起擅自以“内部职工股”的名义以每股2.8元至4.5 元不等的价格向公司外自然人发行股票达118万股以上,募集资金达400万元以上,薛是公司发行股票直接责任人,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当时,薛的父亲及另两名公司董事廖某某、腾明强(均系薛亲戚)出庭作证,证实公司同意借钱给薛。鉴于宏威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该公司系私营企业,除一名董事外,其余4名均系家族成员),且3名董事到庭证实,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薛的借款行为是借用而非挪用。但薛的“擅自发行股票罪”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判后,薛永宏不服提起上诉,检方也以法院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检方抗诉理由主要为:法院对擅自发行股票罪定罪正确,但未并处罚金;一审法院认定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主要依据为3名董事的证词,但这3名董事均系薛亲戚。薛永宏也在上诉中称自己多次在不同场合表示想给吴一笔钱了断婚姻,家人均表示同意。况且这笔借款也列在公司“其他应收款”上,因此他并非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薛的父亲(系宏威公司董事)曾在公安机关作证时称自己不清楚“借钱的事”,但在一审作证时,却作了相反陈述,加之3名出庭作证的董事均系薛亲戚,其证词缺乏真实性和客观性,因此法庭对3人的证据不予采信。法庭同时查明,公司同意薛借款的《股东会纪要》上,薛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因此,不能证明薛借款是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薛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法院遂以挪用资金罪、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彭商建律师表示,法院认定挪用资金有误,他们将申诉。刑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魏东表示,刑法意义上的挪用资金罪前提是“利用职务之便及是否经单位同意”,如果经单位同意,应该不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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