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鲁宁
上个月最后一天,新华社全文公布《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对那些渴盼‘居者有其屋”或急需改善住房条件而一时又缺乏购买商品房实力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来说,该通知的的第六条最受用。这一条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和完善廉租房制度,强调切实保障城市(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是政府职责所系,相应的资金来源以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为主。
以上三层意思如此明确地集中反映在中央政府的一个通知中,应当说还是第一次。若用经济学的语言作诠释,那就叫廉租房制度是政府今后致力于解决城市(镇)低收入家庭“居者有其屋”的一个主要手段;各级政府是保障城市(镇)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第一责任人;相应的资金保障要纳入各级政府的公共财政范畴。
不客气地说,国内在解决城市(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的难题时,曾走过一段因认识不到位所导致的弯路。伴随着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各地逐步推开的住房制度改革,各地政府纷纷启动经济适用房建设。政府的初衷是,经济适用房有别于市场上的一般商品房,其相对低廉的价格能够保证低收入购房户的购房需求,出发点不谓不好。但是,令各地政府没有想到(其实应该事先料到)的尴尬是,相当一部分经济适用房被那些有权、有势、有钱、有门路的住房“富裕户”所买走,并经简单装修后用于出租谋利。多数低收入的缺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则因家庭缺乏基本的财力积累,仍然难以支付总价格不菲的购房款而只能“望房兴叹”。对此现象,社会舆论斥责为“经济适用房腐败”。
说各地政府推出经济适用房制度“认识不到位”并非要全盘否定这项制度在解决城市(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时已经起到的积极作用和意义。我的意思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正处于经济与社会转型阶段的国家,在权力寻租的空间还很大的前提下,经济适用房“房主错位”几乎是难以避免的,硬要纠正此等“错位”,必定纠错成本极高而效果有限。
国外的做法值得我们细细思量,即便是在政府财力相当宽裕、市场经济制度业已成熟的国家,在解决社会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时,也普遍把廉租房政策作为主导性政策。作此选择,理由大致有二:从政府的职能出发,政府有责任、有义务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居住条件,但政府没有义务保障所有社会成员拥有私人产权的住房;再从市场经济的本质特性出发,该制度的核心是借助充分的市场竞争,实现社会资源配置收益的最大化,在此过程中,自然人之间的生存竞争同样会导致收入差距的拉大,这种差距表现在住房上,自会出现有人买得起商品房,有人则买不起商品房。市场社会认同这种差距、政府尊重这种差距,政府通过公共财政的转移支付手段向低收入者提供租房补贴,但政府不能拿纳税人的钱为低收入者购买商品房提供补贴。这样做的结果,政府一方面维持了社会的相对公平,另一方面又不影响社会的竞争活力。
廉租房制度对政府来说是一项长期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受惠人来说则只是一项“动态”的社会福利保障。其另一个特点是,它对大多数人受惠人而言不是一项终身福利,它紧紧抓住了人的自尊心——即通过自身努力改善居住条件的迫切愿望,一旦受惠人经济条件得到改善而购买了商品房,政府就可用这部分“廉租资源”接纳新的受惠人,从而达到“廉租资源”反复利用的结果。
当然,经济适用房制度的淡出需要一个过程。但政府住房保障政策保障方式及内容的转变,意味着国内政府的社会公共政策越来越注重与国际社会的普遍性做法接轨,这是令人可喜的。也惟如此,在社会总福利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政府才能确保更多的低收入市民“居者有其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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