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陈界融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庭审理案件,必须经过事实判断、价值判断、法律判断和判决结果的过程。在这四个层次的判断中,法官必须将其心证来源和过程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这就是审判公开原则,也是司法的秉性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1条又强调了这一原则——“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该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活动中,除了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情形以外,对其职权活动必须是百分之百地暴露在“阳光”之下。 审判公开,究其内容来说,一般包括如下必须内容: (1)审判时间、地点、案由、审判主体、当事人等事由的公开。该部分内容的公开,能够不同程度地保证民众的司法信息获取权(公众信息获取权)的实现。 (2)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公开,即必须将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行为事实主张以及被告人或辩护人所主张的抗辩事实公开。该内容的公开,一方面使民众和人民法院能够确定案件事实的争点,另一方面能够确保当事人特别是刑事被告人辩护权的内容与方向,从而更利于辩护权的实现。 (3)据以定案的证据公开,包括证据性质、证据方法、证据来源、证据对象、证据时间等内容的公开。该内容的公开,能够促成证据裁判主义的实现,根绝秘密审判或政治审判现象的发生,从而确保司法的独立与公正。 (4)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形成正确心证的原因和过程公开,即法官是在什么样的基础上,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做出了这样的事实认定判断。这部分内容的分开,是审判公开的核心所在,只有这部分内容的公开,才能根本上有效保证当事人的上诉权、申诉权的正确有效行使,也才能保障包括刑事被告人在内的当事人的基本人权,从而实现司法公正,民众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也才能具有可测性,司法活动才具有可监督性。 (5)司法裁判结果公开,即谁是谁非,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结果性判断,必须公开。这部分内容不仅必须公开,而且还应当做到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的和谐统一,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司法裁判的可执行性。 (6)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外,法院必须保障民众或选派代表到庭旁听权利的实现,这也是民众对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为与结果信息获取权的必然要求。 (7)除法律规定的可以不公开审判的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其案件材料,必须向当事人公开,当事人有权随时查阅、复印、摘抄,法院有责任保障当事人这一权利的实现。 上述七项内容,都是审判公开宪法原则的必然要求,因为,审判公开的宪法原则,绝对不仅仅是法庭进行证据调查和证据辩论的时候即开庭的时候,让大家旁听,这只是审判公开原则的丰富内容之一。 与东方人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正相反,我国以往的司法实践没有很好尊重审判公开原则,只是片面强调或实行内容的公开,而忽视判断理由等实体性公开。不仅如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被当作国家机密,既不在裁判文书内表明证据的来源与内容、证据能力的有无、证据力的大小、法官事实认定的过程与原因等内容,也不允许民众查阅裁判文书,这实际上只作到了审判结果向当事人的公开,换句话说,审判公开原则的大部分内容都没有落在实处。 刘涌案的二审判决,从搜狐网上获取的有关信息看,确有许多违反审判公开的宪法原则之处,比如,(1)没有公开证据评价的理由,即采信哪些证据,没有采信哪些证据,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以及所采信的证据为什么能够证明这样的案件事实等。(2)改判的理由没有公开。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因哪种情况而改判,都必须在判决书中将改判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的理由公开,刘涌案判决书所说的“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的所谓的理由,绝对不是改判的法定理由,而且在一个人命关天的大案中,出现这样的“非法律”理由,的确是判决书中的败笔,是极不合适的,确有研究之处。 当然,我们不是说刘涌的案子二审法院不能改判,是否改判,是法院审判权的内容,但是,人民法院必须严格遵守审判公开的宪法原则或刑事诉讼原则,将改判的理由公开。如果不公开,老百姓就有过多的猜测与担心。要知道,腐败就象蝙蝠一样,总是在黑暗中起舞。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