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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袁先生跑业务遇害理赔遭拒 双方对簿公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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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17日09:29 广州日报大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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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网讯 广州日报报道,顺德一家具厂的行政主任袁先生,买了一份10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但当他出去“跑业务”的时候遇害后,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原因是他没有如实告知情况,变动岗位后没及时告知保险公司。袁先生的家属已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行政主任跑业务遇害理赔遭拒绝
去年4月,袁某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险,每年的保费为548元,保额为10万元。之后,袁某支付了第一年的保费。今年3月22日晚,袁某驾车到南海跑业务,却不料被人抢劫杀害。3月28日,袁某的家人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但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保险公司退回保费解除合同
9月30日,保险公司终于给出答复———他们寄来一个快递邮件,退回548元保费,并在随附的“致客户信”中,声称解除与袁某的保险合同,理由是,“袁先生投保时在投保单上告知其就职单位为某家具厂任职行政主任。但理赔审核中,我们了解到袁先生投保时并非就职于该厂,职务内容也不是行政主任。故袁先生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是否“行政主任”各执一词
袁某到底是否家具厂的行政主任呢?采访过程中,记者听到了两种不同的说法。保险公司表示,根据他们的调查,袁某在投保时并非该厂职工;同时,投保单上袁某写明自己是行政主任,但在意外死亡时却是销售业务员。由于在人身意外保险中,对于投保人从事的职业或职务要按照不同风险级别来确定保费或者拒绝投保,所以袁某从行政主任变为销售业务员,就应该及时向保险公司告知,以便保险公司作出相应的调整。而且他们也对当时袁某是否在跑业务表示怀疑,因为有证据表明,袁某是在非法载客时遇上抢匪的。
但袁某生前所在家具厂的老板张先生却向记者表示,袁某确实在该厂工作多年,且一直是行政主任;他还说,他们厂小,行政主任也要跑业务,即使是他本人,也经常要去跑业务。
保险公司要解释清楚合同
袁某家属的代理律师梁晓认为,袁某只是从行政主任已转为业务员,并不是隐瞒重大病情或其职业危险性程度的增加,不存在着隐瞒的情况,因而该合同有效。《保险法》第36条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是针对财产保险合同,对人身保险合同并不适用。保险公司在接受袁某投保时,并没有明确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公司的该格式条款对袁某不产生效力。
究竟谁是谁非呢?这一纠纷的最终解决还要看法院的判决。
告知义务应让客户知晓
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的杨丽萍主任说,对于在告知义务上方面发生的纠纷,消委会接到了不少投诉,在他们接到的投诉中,有的保险公司没有向投保人说明这一告知条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就使一般人都会忽视对这一条款的履行。有的保险公司甚至不主动监督投保人去履行这项义务,而在双方发生纠纷的时候,才将这一条款搬出来,作为自己免责的理由。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应该向投保人解释相关条款,尤其有关保险公司免责的一些条款,要格外向投保人清楚明白地说明,否则保险公司是要承担责任的。
提醒:
不仅保险合同,不少金融服务包括信用卡的申请使用、购房按揭贷款时的合同条款中,都规定了告知义务,申请人要向银行方及时通知住址、职务等情况的变更。这些条款往往很不显眼,为了避免纠纷,市民在签订此类合同时要仔细看清。(李钢)(大洋网www.dayoo.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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