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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台办就《台湾记者大陆采访规定》发表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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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日17:51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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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2日电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发言人2日就公布实施《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修订版)》发表谈话。全文如下:
1996年12月,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颁布了《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颁布实行,对于推动两岸新闻交流,方便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进一步方便台湾记者来大陆各地采访,加强海峡两岸新闻交流,促进两岸关系发展,国务院台办决定对“规定”进行适度修订。这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进一步下放审批权,减少环节,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之初,由国务院台办统一审批。后来,由于来大陆采访的台湾记者日益增多,为方便台湾记者,提高申请审批效率,从1994年起,国务院台办将台湾记者采访审批权下放到上海等4省、市台办;1997年又进一步下放到包括上海等在内的13个省、市台办(含深圳市)。此次修订,下放台湾记者采访审批权的幅度之大,超过前几次。从明年1月1日起,台湾记者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采访,国台办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以及深圳市台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受理、审批;国台办只受理、审批台湾记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访和到北京市采访的申请。
二、简化台湾记者《采访证》的申领手续。此次修订,与下放审批权相配套,进一步简化了台湾记者《采访证》发放层次,方便台湾记者采访。今后,台湾记者到北京市采访,到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申领《采访证》;到各地采访,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申领《采访证》。
修订后的《关于台湾记者来祖国大陆采访的规定》将于2003年1月1日起实行,这将进一步方便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为台湾记者与大陆各地的新闻交流提供更为便利的条件,体现了我们对推动两岸新闻交流发展的诚意。国务院台办作为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的主管部门,将一如既往地采取积极措施,努力创造良好的条件,为台湾记者的采访提供更高效、周到的服务,促进两岸新闻交流的发展。
海峡两岸的新闻交流,有利于加深两岸同胞的了解与沟通,有利于增进两岸同胞的感情,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和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对此,我们一直是持积极推动的态度。各地、各部门在接待台湾记者采访中,也是积极提供帮助,努力予以各种方便。但是,目前两岸新闻交流的现状并不令人满意,发展还很不平衡。大陆记者赴台采访的人数只是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人数的二十分之一,相差悬殊。我们对台湾媒体来大陆驻点采访没有限制,目前经批准在北京、上海、福建等地驻点采访的台湾媒体已有9家,另有两家台湾电视台的驻点申请也在受理之中,而大陆媒体获准在台湾驻点采访的只有4家,中国新闻社的赴台驻点申请迄今未获批准。台湾当局对大陆记者赴台采访,还设置了许多障碍,采取不合时宜的限制政策,严重地影响了两岸新闻交流的正常发展,引起了包括台湾新闻界在内的两岸新闻界的普遍不满。11月17日,台湾当局主管部门负责人发表了不利于两岸新闻交流的谈话,甚至使用了称大陆为“敌对国家”、攻击大陆媒体“为匪宣传”等公然鼓吹“台独”分裂、挑起两岸对立的极其情绪化的语言。台湾当局有关部门还在审批大陆媒体驻点时设置障碍,没有正当理由就不批准大陆媒体记者赴台驻点采访。这种做法,严重地伤害了大陆新闻界的感情。我们希望台湾当局拿出诚意,采取切实措施,尽快取消不合理的规定和各种障碍,确保大陆记者赴台采访的顺利进行,促进两岸新闻交流的健康发展。来源:新华社 2002年12月02日(责任编辑:徐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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