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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企西安“民告官”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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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15日07:08 华商网-华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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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张莉)认为农药“打假”受阻要到法院讨个说法,今年6月,赫赫有名的日本住友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住友”)因不服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作出的一份与自己的产品“灭扫利”有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将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告上了公堂。记者获悉,判决书于昨日早上送达省质监局,日本住友化学工业株式会社败诉。
“住友”西安举报打假
今年7月,本报以《日本企业西安“民告官”》为题报道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这起中国加入WTO以来,陕西省首例外国企业状告中国行政机关的“民告官”案件。
据介绍,日本住友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是世界排名前十位的农药生产企业。20世纪80年代,其生产的“来福灵”农药及其“正义的来福灵”电视广告为中国人所熟知。现在,其生产的“灭扫利”等农药在陕西也拥有众多的农民用户。
原告“住友”诉称,2002年4月,原告发现陕西康泰农资有限公司销售的由山东迈英德化学有限公司加工的“灭扫利20%乳油”,掺杂了原告不允许的,非原告生产的其他原药。接到举报的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西安市质监局)将康泰公司销售的“灭扫利20%乳油”共517箱以“涉嫌以假充真”为由扣压封存。康泰公司向省质监局申请复议。
“住友”状告省质监局
2003年3月21日,被告省质监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西安市质监局没有依照该产品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而康泰公司提供的迈英德公司样品检验报告单显示该产品全部合格。西安市质监局用康泰公司销售的由迈英德公司加工生产的“灭扫利20%乳油”产品进行“灭扫利”原药鉴定,并以此推定该“灭扫利20%乳油”产品属掺杂使假、以假充真,缺乏法律依据和充分的事实依据。于是作出决定,撤销西安市质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其返还没收的410箱“灭扫利20%乳油”。
“住友”认为自己打假受阻,遂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6月,“住友”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住友”长期向中国出口“灭扫利”原药,并委托中国的加工厂用此原药加工成“灭扫利20%乳油”制剂,在中国市场销售和使用,所有指定加工厂加工的“灭扫利20%乳油”的标签都由“住友”提供,在标签上明示“本剂原药由日本住友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生产”的内容,即除了使用“住友”的“灭扫利”原药外,“住友”不允许任何指定加工厂在加工“灭扫利20%乳油”的过程中掺杂其他非“住友”生产的原药。
对此,省质监局认为“住友”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不是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所以无诉讼主体资格。同时,省质监局认为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要求予以维持。
中院判决“住友”败诉
昨日,这起备受各界关注的跨国行政诉讼终于有了结果。西安中院认为,省质监局负有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的职责。西安市质监局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康泰公司销售的涉嫌产品,是由迈英德公司依法登记、生产的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灭扫利20%乳油”。“住友”与迈英德公司通过合同约定了该产品使用的原药及产品质量、标准、商标、标签的使用等事项,故对涉嫌产品的检验应以国家标准及“住友”与迈英德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中国上海测试中心农药行业测试点出具的检验报告依据“住友”化学(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分析方法检测,得出的实测数据没有排除涉嫌产品含有“住友”生产的原药,亦未就涉嫌产品含有杂质是否构成掺杂、掺假作出认定。其他证据又不能证明康泰公司有掺杂、掺假的行为。西安市质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涉嫌产品的质量问题未作认定,且认定事实与检测报告有误差,根据相关法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西安中院认为,“住友”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具体判决为,维持省质监局作出的相关行政复议决定书。
省质监局的委托代理律师石智民说,“住友”如不服本判决,还可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据他判断,对方还有上诉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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