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
居委会主任被一妇女用带血卫生纸当众侮辱后向法院提起自诉,可他提供的重要证物经鉴定又并非该妇女的,当事人当场反“咬”居委会主任诬告。这起蹊跷的侮辱案在法院内部一度引起激烈争论,昨(13)日,都江堰法院作出裁决:证据充分,DNA不同,但侮辱罪照样成立。
当众侮辱居委会主任
去年12月26日下午,都江堰幸福镇某居委会会议室内聚集了上百居民,主任黄名(化名)正向居民通报有关情况。由于财务方面的问题,居民陈芳(化名)与黄发生了争吵。
据黄称,站在他身后的陈突然抓住他的衣领,随即从其身下抽出一带血的卫生纸扇到他脸上。闻讯赶来的民警直到下午4时才平息了事态。事过约4小时后,黄才返回现场将带血卫生纸作为证据收了起来。黄将陈告到法院,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卫生纸不是她的
黄随后将带血卫生纸这一重要证物提交给了法院,并提供了30多位目击居民的证言。令人意外的是,陈随后也向法院提供了7位证人的证言,说明自己只抓过黄的衣领,而且事发时她根本就不在“经期”。更让人意外的是,黄提供的证物后经法医鉴定为“DNA与陈的DNA不一致”!
陈的代理人因此认为陈侮辱黄的证据不足,而鉴定结论也说明黄有伪证的嫌疑,并称居委会主任诬告他的当事人。但黄的代理人却提出了相反的意见:陈不在“经期”且用别人的带血卫生纸实施侮辱行为,这正说明了陈是早有预谋、蓄意制造的。
DNA不影响侮辱罪成立
鉴于双方分歧太大,主审法官随后亲自找到相关部门和证人取证,所取证据一致指向陈的确当众用带血卫生纸扇打过黄脸部。但是,此案在提交审委会讨论时却在法院内部一度引起激烈争论。少数法官认为,从常识上讲,陈不可能事先将别人用过的卫生纸藏于自己身下、再取出来扇打他人。
多数法官却坚持认为,卫生纸是在事隔数小时后才捡回来的,因而鉴定结论不能推翻陈当众侮辱黄的基本事实。据此,法院判决陈侮辱罪成立,处有期徒刑半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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