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军队律师寻呼:拆迁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
|
|
| NEWS.SOHU.COM 2003年08月03日07:58 解放军报 |
|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
|
|
律师 你来信讲,你妻子和小孩一直与你岳父母同住,户口也都在你岳父母家的所在地。不久前,当地政府要将你岳父母的住房拆迁,但拆迁单位以你妻子已与你结婚为由,拒绝付给你妻子和孩子相应的拆迁安置费。你问:拆迁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第31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该《条例》同时规定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该《条例》的实施细则,对拆迁安置人员的范围等做了明确规定。如《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对下列被拆迁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应按《条例》和本细则予以安置:(一)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的居民,包括被拆除房屋使用的家庭成员中,在部队服现役的士兵、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学校或工作单位住集体宿舍的学生或职工、常住户口在本市托幼园所的儿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有类似的规定。根据以上规定,你妻子和小孩应得到相应的补助费。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