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水夫妻”反目 对簿公堂讨债
2002年10月2日13:20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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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02日
本报讯 “露水夫妻”沈某、李某为7万元借款纠纷对簿公堂,近日,虎丘区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原告沈某和被告李某是一对非法同居的“露水夫妻”。1998年5月26日,李某买了一辆牡丹面包车跑客运,购车款加营运证等各项费用计14万元,其中7万元由原告沈某出资,被告李某向沈某出具了借条一份。今年6月,他们闹起了矛盾,沈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归还7万元。被告李某认为,两人是一起投资购买中巴车合作营运,而且双方虽是非法同居,但形同夫妻,车辆应为共同财产,借条是自己随便写的,不存在债务之说。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所写借条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遂依法作出判决,由李某一次性支付沈某7万元借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李强 查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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