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大学生在校期间的恋爱、性行为最近再次成为媒体炒作的话题——19岁的李静与21岁的男友李军在假期旅游时发生了性关系。李静在校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出现了宫外孕,便自费住进了地方医院做了手术。李静出院后即被学校通知要被处以留校察看的处分,男友李军则被勒令退学,并通报全校。原来校医院将她的孕情通报了系领导。学校要求李静写份深刻检查,交待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地点、次数等情节,承认犯有“品行恶劣,道德败坏”的错误。最后,学校以李静写的检查“认识不到位、狡辩”为由,将两人同处以勒令退学处分。这对恋人认为学校的做法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准备将学校告上法院。 这一事件在网络上引起广泛的讨论,一般是两种看法:同情孩子们的说,应该尊重个人的权利,简单的处理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感叹世风日下的说,坚决不允许出现违反规定、带坏风气的行为发生,应该严肃处理,以儆效尤。 从客观的角度看,如今大学生谈恋爱直至同居或者出现性行为已经发展到了很严重的地步。据有关机构公布的大学生心理调查数据表明,大学生对婚前同居行为表示“可以理解”或持肯定态度的占48.5%,“说不清”的占27%。也就是说有70%的大学生不反对婚前同居。 在长沙湖南师范大学、湖南大学以及中南大学三所高校之间有一个面积不足0.5平方公里的小村落,这里修建了近百栋两层或三层的新式楼房,它就是有名的“同居村”。居住在这里的学生总是以站在时代的最前沿为由来证明大学生同居的正确性,他们认为大学生同居已经是一种时代的潮流,是社会发展的趋势,对于这种“新潮的”、“现代的”潮流和趋势只能适应而不能抗拒,否则就是跟不上潮流,就是落伍。他们甚至认为,大学生应该冲出思想和现实中的“围城”。也许正是这种思想导致了众多的大学生在校外同居。 这些自喻为“新潮的”、“现代的”言辞未免太过极端,但是有不少学生选择同居确是不争的事实。面对这种愈演愈烈的情形,教育者又是怎么说怎么做呢? 据了解,现在各大高校对大学生在校外同居问题的态度十分鲜明——严令禁止。学生守则上通常对大学生同居作了明确规定:一经发现,将被处以记大过的处分,或勒令退学。对学生私自租房也有规定:禁止在校学生擅自在外租房,一旦发现将处以警告以上处分。 由“一经发现”、“一旦发现”这些词我们就真的发现了——高校的策略只是重罚、堵,抓住了就重罚,抓不住也就不管了——而缺乏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 某高校的一位教授称,大学生同居现象的泛滥与大学生自身的自律性不强是分不开的。现在的大学生多是1980年以后出生的,基本上是独身子女,我行我素,以自我为中心。他们在性问题上比较开放。而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应当自尊自爱,洁身自好,有意识地提高自我道德修养,抵制不良诱惑,不要因“性”影响了自己的前途。一些大学生对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缺乏应有的考虑。而这很有可能对对方乃至对自己的未来人生之路埋下各种隐患或对现状造成某种损伤。而这种损伤对处于该年龄段的学子而言是相当可怕的。大学生们应该明白,自由是相对的,不可能有绝对的自由,更不可能有无代价的自由。 应当承认,这位教授的观点非常正确,相信有为数众多的赞同者,但是问题的症结似乎不仅仅是“自律性不强”、对惨痛代价认识的不深刻。也许是小学六年中学六年的基础就没打好,对孩子们加强自律的教育不够吧。 大学生婚前性行为、同居,说到底是社会化现象,社会上越来越开放的性观念,屡禁不止的卖淫嫖娼等一股股混浊的“黄”流对校园的冲击可谓不小。从教育体制上说,高校缺乏对学生的性教育和引导。极少高校有性教育课程,许多高校的性教育只是给新生放一盘有关生理卫生的录像带甚至有些连录像也没有。这样看来,对大学生婚前性行为及同居用“对”与“错”判断,未免简单草率而且有失公允。 那些抗拒不了性诱惑或者以“新潮的”、“现代的”思想自居而偷吃禁果,在片刻的“欢乐”之后即惨遭学校家长共同修理的倒霉孩子们也有一肚子的委屈,长那么大,也没什么人说这样做不好,而且国家法律上都没明文规定成年人不准同居,不准在恋爱期间发生性行为,所有的指责和惩罚根本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这个天天“今日说法”的时代,年轻人的这种“呐喊”似乎不无道理,但他(她)们忽略了一个前提,他(她)们的身份。 法律虽然赋予了每个成年人自由处置自身的权利,但是,对某些组织的成员来讲,如果他(她)所在的组织对这种权利加以限制,成员加入时即默认了这种限制。这就意味着,大学生既然是学校的一份子,就应该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这也是对遵纪守法意识的培养。从这点上讲,那些倒霉孩子的辩解是不成立的。 学校对在校生发生性行为的处理方式显然是不负责任、简单草率,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学生们仅以自身权利为由的辩解也是站不住脚的。对于这个看似死结的问题,我们不妨采取疏导的做法——有教育界人士早已指出,学校加强对学生性观念的引导和教育已迫在眉睫。不仅如此,家庭和社会也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生活观、恋爱观和性观念,保证他们身心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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