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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首例交通事故车主状告高速公路公司案审结

NEWS.SOHU.COM  2003年05月22日02:24  信息时报

  撞上障碍车毁人伤没得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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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秀法院已驳回原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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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李朝涛) 在没有路灯的收费高速公路上,以高速行驶的汽车撞上从前方行驶车辆上掉下来的铁卷,导致车毁人伤,这个责任该由谁负?车主认为是高速公路公司没有履行照明、清障的义务而导致事故发生,而高速公路公司则称己方已尽责任,公司无法随时清理遗留在地上的障碍,事故是由于车主疏忽大意所致,双方因此而对簿公堂。据悉,该案为广州市首例交通事故车主状告高速公路公司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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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结,认为双方虽有服务合同关系,但高速公路公司没有过错,因此驳回车主的诉讼请求。而车主日前将该案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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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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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公路突现障碍 车主撞上车毁人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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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6月20日晚8时,广东电白人黄某驾驶本田雅阁小轿车,从广州环城高速公路三滘站驶入高速公路。在领取了东南西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通行卡后,黄某以时速99公里的速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突然,黄某发现前方20多米处有一黑色铁卷,遂立即紧急刹车。但此时也已经躲避不及,黄某的车子高速撞向铁卷,导致车毁人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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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后,广州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和交警支队两次出具《责任认定书》,均认定该事故应由黄某承担全部责任。但黄某在伤愈出院后却觉得很冤,他认为是高速公路公司没有及时清理公路上的障碍才导致该事故的发生,遂将广州市东南西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车辆损失费等合共近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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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直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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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主:公路无灯并未清障 高速公路公司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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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庭审中,黄先生认为自己取得了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公路通行卡,并使用了高速公路,双方已形成道路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企业,应保证高速公路路况良好,承担清理路障、设置足够照明设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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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先生表示,事故发生时,高速公路公司没有及时清理在路上遗留的铁卷,恰好该路段又没有路灯。因此,当车距离铁卷20多米时才被他发现,而当他发现时他已刹车不及。因此,他认为被告应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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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公路公司:己方已尽巡逻责任 全因车主疏忽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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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高速公路公司则称,高速公路是由国家修建的,收取车辆通行费是为了收回成本,所以他们与黄先生之间并未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其次,高速公路是经国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是否设置路灯不由他们决定,他们也没有这个义务;再者,按照《公路法》的规定,公司应尽的义务是保持公路经常性良好状态,但不可能时刻保持路况良好,他们已经尽到了24小时巡查、清理路障的义务。高速公路公司表示,因肇事铁卷是从其他车辆上掉下来的,而他们每隔2个多小时才巡视同一地点,因此在此其间所产生的路障与他们无关;最后,事故的发生是黄某在夜间视线不佳时高速行驶所致,交警部门也认定责任在其本人。为此,高速公路公司不同意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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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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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形成合同关系 但被告方并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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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车主和高速公路公司已形成道路服务合同关系,但对黄先生的诉讼请求却全部驳回。法院认为,在本案中,高速公路公司已经举证证实了其巡查的责任,并没有过错行为。而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黄某疏忽大意所致,因此他应自己承担一切责任。判后,黄先生对审理结果表示不服,遂上诉至广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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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主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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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益受损理应获赔 法院一审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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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黄先生在上诉的诉状中称,该高速公路的时速限制为100公里,他并没有超过该限制,而他也无法预见公路上会有铁卷出现,因此不能算是他疏忽大意;同时,合同关系是一种“严格责任”,并不是“过错责任”,只要一方未尽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利益受损,就应该承担责任。黄先生表示,一审法院在认定服务合同关系成立的同时,却以对方没有过错判决不予赔偿,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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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广州中院尚未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但不论结果如何,这对于广大的“有车族”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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