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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时评:解读传染病防治法 依法防治“非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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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4月22日19:30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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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22日电题:依法防治非典型肺炎
新华网记者李术峰 田雨 邬焕庆
对于一个法治的国家来说,依法办事是基本的行为准则之一。个人要遵守,政府也要遵守;日常生产生活要践行,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时更要践行。基于此,当非典型肺炎日益肆虐时,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依法将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从法律上明确了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的义务和责任,及时而且必要。
将政府的行为纳入法制轨道,有利于使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和治疗得以规范、有序地进行,也会让老百姓虽身处特别时期却仍能保持理性、自觉,从而积极加入到科学防治的行动中。政府的责任很明确,负有领导、制定规划、组织实施的重担。具体的工作则异常艰巨、复杂;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地卫生厅、卫生局对防治工作要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要设立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承担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等。涉及政府、社会和个人,方方面面,称之“庞大系统工程”是不为过的。
这么繁重的工作,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负起责任,将防治关口前提,争取主动,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切实转变作风,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做到尽职尽责、尽心尽力。从前一阶段的实践看,一些部门和地区工作中出现了疏漏,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自身承担的义务不清,对担负的责任不明。
责任明确,贵在落实。防治法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在规定了相关遵守事项的同时,这里面还包含了一个重要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依法享有监督权。(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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