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年来,不断出现利用“性贿赂”拉拢、腐蚀政府官员、国企领导的案例。面队这些丑行,群众愤怒声讨,专家出谋划策,希望能从法律层面解决这一问题。 然而,我国刑法对“性贿赂罪”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性贿赂”在法律上还是空白。“性贿赂”虽有各种外衣作掩护,但却逃不掉权色交易、钱色交易的本质,对社会的危害甚至远比一般财物形式贿赂更严重更危险。 [我来说两句]
性贿赂,并不陌生的事物
一些不法之徒利用美色或花钱雇佣所谓“公关女”将部分意志薄弱的党政干部、企业负责人拖下水,并大搞权色交易,通过“性贿赂”谋取各种不正当利益,进行各种非法勾当,严重地危害了社会风气,已成为一种新的违法犯罪行为:
性贿赂不是法律名词,性贿赂难以确定和量化,因此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其构成犯罪。“性贿赂”现象并不少见,危害极大。“性贿赂”的特点是比较隐蔽,难以查处,行贿与受贿者都容易逃避罪行,说是通奸,两相情愿。
蒋艳萍案之所以能如此引起社会关注,其中一个原因与她的绯闻有关。案发时,就有传闻她与许多高官有染。她用色相和金钱营造了一个关系网,别人揽不到的工程,她一出面就能“搞定”。即使在押期间,她还以色相成功勾引负责监管的看守所副所长……>>详细
蒋艳萍丑行:
性贿赂现象已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关注。性贿赂比钱财贿赂更具诱惑力。有的领导干部在金钱面前尚能自制,但在女色面前却乱了方寸。我们需要法律,我们需要监督,惟有如此,我们才能有一个“干净的”“健康的”生存环境、发展环境。
(策划/编辑 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