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诚可贵 财产价更高--夫妻反目为财物对簿公堂
2002年8月1日11:36 广州日报大洋网
|
结婚本是人生大事,必须精心栽培才能育出幸福花朵。可是竟有人在婚礼后第二天就把夫妻财产私自存放并转移,最后,没有真正过上几天婚姻生活的夫妻只能对簿公堂。近日,广东新会市法院对一起夫妻离婚财产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妻子背着丈夫将金饰存银行
31岁的原告董某在法庭上说,自己与李某在2001年4月19日登记结婚,5月31日举行婚礼,婚礼中他与李某各自接受亲友送来的金首饰,没有料到的是,婚后第二天(6月2日)李某居然背着自己,独自在新会市某银行用她自己的名字将首饰私自存放,董某发现后马上责成她增加自己的名字为夫妻共同户主。
7月1日李某又将董某的名字从共同账户上撤除,企图独占金饰。随后,李某又立即拟出一份离婚协议书要董某签字,董某表示不同意。董某认为,李某跟他结婚完全是为财物而来,因此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要求被告退回其拥有的金饰和财物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另外,董某还提出,自己为结婚曾向他人两次借款共3万元,应当追加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承担。
而被告李某则提出有金戒指9只、金颈链5条、金手镯3只、金手链2条是婚前其姐赠送的,属于个人财产,应该判决给自己的,其它的才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财产均分 债权不分摊
因双方都不能举出有力的证据,新会市法院认定夫妻财产金饰是35件,其中金介指18只、金手镯7只、金颈链8条、金手链2条。而董某依据两张借据主张夫妻共同债务3万元,由于其借据债权人与董某是利害关系人,且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是夫妻共同借款,故法院对原告这一主张不予认定。
同时法院指出,2002年1月14日查封清点李某存放在某银行2个保管箱中的财物时发现,李某已经将部分财物转移,虽经法院教育,但其仍将转移的金饰隐藏。由于被告李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被告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新会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夫妻财产金饰35件:其中金戒指9只(其中戒指一只由原告使用)、金手镯4只、金颈链4条归董某所有。另外的金戒指9只、金手镯3只、金颈链4条、金手链2条归李某所有。 (记者 张则友 通讯员 林小毅)
相关法规
去年颁布的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除婚姻法另有规定以外的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此外还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则友)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