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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小公汽撞死母子 被害人家属索赔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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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31日01:55 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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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首席记者赵艳新报道 制动性能不合格的4232小公汽带“病”上道,将人行横道上的母子撞死。昨日,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
7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张可驾驶灯光不良、制动效能不合格的4232小公汽由北向南沿黄河大街行驶,驶至皇姑区“花园浴宫”门前,将在人行横道上步行横过马路的被害人王强及其3岁儿子撞倒。母子双亡。
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张可提起公诉,被害人丈夫及父母以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身份提出诉讼,要求支付经济损失18万余元,其中被害人丈夫提出了精神抚慰金3万元。
在法庭调查时,被告人张可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检察机关出示了数份证言,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写到:由于张可驾驶制动效能不合格的车辆,措施不当,驶入左侧,未避让人行横道内行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因而张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附带民事责任人的代理人称,4232小公汽驾驶人张可为抢乘客不按规定行驶,相互超越。当时,还没有在规定道线内行驶,违章在一道线上行驶。附带民事原告人不同意调解,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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