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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不容侵害环宇公司等判赔108万元
2002年4月9日11:37  西安晚报

  本报讯(记者郑广辉 实习生石晓卉) 商业秘密属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依照法律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和有关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近日,灞桥区人民法院对上海环宇汽车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原西安向阳航天工业总公司职工田如栋、丁志江、李健等恶意串通,侵害向阳公司商业秘密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上海环宇公司10日内赔偿原告向阳公司等经济损失108万元人民币,以上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据悉,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在我市目前还比较罕见。

  向阳公司从1994年起,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组织研制开发天然气加气站技术和市场,并以该项目、技术为主,组建了西安天洁股份公司。2000年原向阳公司负责该项业务的田如栋(曾任向阳公司总裁、常务副总等职)、丁志江、李健等与从未涉及过天然气加气站建设业务的上海环宇公司恶意串通,设立了上海环宇公司西安办事处,从事天然气加气站建设等业务,使天洁公司该项业务陷于十分被动的局面,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灞桥区法院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通则》等条款,判定上海环宇公司和田如栋、丁志江、李健等侵害了原告商业秘密,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环宇公司不得使用田如栋、丁志江、李健掌握的向阳公司等的有关天然气加气站信息技术从事加气站业务;以上三人不得用其掌握的天然气加气站技术信息从事天然气加气站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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