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某高校一名在校研究生自杀后,其父母将该校告上法庭,他们认为,该校不合理的教育制度把独生子贺辉推上了绝路,且在危急关头,学校又没有采取积极的救护措施挽救儿子的生命,故索赔经济、精神损失41.8万元人民币。昨天(6.19)下午,此案在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在诉状中称,2000年9月,贺辉就读该校的公费研究生,去年他一门考试成绩不及格,学校按规定对他出示了红牌,使他的举动逐渐反常。12月31日的早上,他的精神开始崩溃,与前往劝导的人员纠缠了三个小时后,他终于跳楼身亡。原告认为,校方只因贺辉一门功课不及格就出示红牌使他得不到学位,是激化矛盾的关键,校方一系列的过错导致了贺辉的死亡。 原被告双方有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贺辉事发当天是否一反常态?原告提出,事发当天,贺辉表现一反常态,他把老师的手表踩在脚下,用衣叉乱打东西,还用手打碎了阳台玻璃……可见他当时的情绪已经失常。当时还有许多老师、学生赶去宿舍劝慰贺辉,这就证明他们已经发现了事情的危险性。 被告则提出,贺辉日常行为一向很古怪。他的一名同学作证说:“贺辉最近一个月来的性格表现得非常古怪。”事发当天早上贺辉的一系列举动,学校推断这不过是他又一次的表现异常。 第二个焦点是,该校有没有履行救护义务?原告认为,学校不合理的教育制度,给学生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贺辉表现出来的激动情绪应当引起被告的充分重视,可是被告既不打110报警,也不采取任何准备救人的措施。后来老师和保卫科人员的离开,更是漠视的表现。 而被告辩称,贺辉当天的举动只是小小的治安问题,是正常的争执行为,保卫科没有打110报警并不违反任何规定。该校作为一间大学,并没有管理社会治安的义务。保卫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了当地派出所,已经履行了义务。众人的离开是应贺辉要求的,而非弃之不理。 据悉,在此之前该校已有几宗学生跳楼自杀案件。原告律师表示,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才能引起学校的足够重视,防止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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