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忠保 据《南方都市报》8月23日载,众人关注的“天价葡萄”案有最新进展:我国四位刑法专家经过讨论,该案目前已排除治安处罚的可能,四名“馋嘴民工”面临被批捕、起诉。此前,社会上对此案众说纷纭,对其处罚要求轻重不一,而且很多观点是同情这四个无知的民工的,认为他们不知道这些葡萄的价值,不知者不为罪,只能按一般葡萄的价值进行处罚,甚至连治安处罚都够不上。 先撇开此案不说。 最近,珠海市立法严惩偷盗高速公路上的设施的行为,因这些偷盗行为本身可能偷去的设施的价值不是很大,但这些设施的被盗,却足以造成高速公路上的重大交通事故,引发人命案,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要严厉追究这些偷窃行为。也就是说,珠海市立法处罚高速公路上的偷窃行为,并不是按被偷的设施的价值去处罚这些偷窃行为,而是按这些偷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去计算的。这种立法处罚的精神,对审理“天价葡萄”案很有参考价值和借鉴价值。 再看铁路上对偷盗行为的处罚,一般小偷在铁路上偷去的,往往是一些螺钉螺帽什么的,从其本身的价值来看,并不值多少钱,但是它们的被盗,却严重威胁着人民生命的安全,所以按有关法律,对这些偷盗行为,都是按破坏铁路设施的罪名进行处罚的,并不只是按治安案件处罚,而是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要将其送上法庭,使其接受审判。类似的情形还有对偷窃通信电缆行为的处罚,按现行有关法律,要被处以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天价葡萄”案,这些葡萄虽然表面上看跟普通葡萄没什么两样,但是它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却是一个“天价”,而不是一个小数目。按照上述法治精神,这四个馋嘴的民工就应该按“天价”损失进行处罚,而不能按被偷吃的葡萄本身的价值进行处罚。可能有人认为,因为这四个民工并不知道这些葡萄的价值,所以只能按一般小偷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按照这样的精神进行判决,那么就会纵容更多的小偷去偷一些所谓他们不知道其价值的东西,而这些被盗物品很有可能价值连城,会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甚至严重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对此,难道我们也应该从轻处罚吗?就算这些民工真的不知道偷吃葡萄会造成多大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是客观上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却是巨大的,因此不能纵容。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