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母亲代女儿行使权利 浙江首例无行为能力人离婚
| |
| |
2003年1月15日10:23 中国新闻网
| |
|
中新网1月15日电 最近,浙江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无行为能力人李某由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被一审判决准予离婚。据今日早报报道,这在浙江尚属首例。
李某的母亲在起诉书中称:女儿与郑某于1981年登记结婚,1989年下半年两人开始分居,1998年6月,女儿大脑多发性硬化,此后,辗转多地治疗,但病情却每况愈下。对此郑某却不闻不问,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
郑某辩称,原告患病后,是其家人不让他们接触,现原告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其母擅自提出离婚,违反有关规定。且原告所在单位指定原告女儿担任其监护人,本案既不具备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感情破裂。
他们20岁的女儿小郑给法官700多字的信中说:父母结婚20年,难免有磕碰,但他们都平稳过来了。如今母亲有病在身,对我和父亲已经是打击了。我母亲身体健康时也没提出离婚,为什么生病后,要由我外婆来提?婚姻怎么可以由第三者介入处理呢?我不想他们离婚。
法院认为,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作为第二顺序的代理人,身份合法。双方能否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来衡量,以原告目前的身体状况已无法再与被告谈论感情问题,而被告在两三年内没尽丈夫的义务,所以准予其离婚。(立清、胡富健)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