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宋 元 顾嘉健 特约撰稿/宫 靖 记者:薛博士,向按摩小姐收税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薛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凡取得应税所得并达到纳税标准的个人,均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服务人员所取得的收入无疑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这其中当然包括“按摩小姐”。因此,浦口地税局的举措完全具有法律依据。 记者:如果有确凿的事实表明,“按摩小姐”从事着色情活动,地税部门再行征税,是否会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即这种非法经济行为及其收入是“合法”的? 薛钢:对于一项经济行为的判断,是否征税与是否合法是两个概念。把征收个人所得税视作对其所有经营活动合法性的承认,并不妥当,因为,判断征税对象的收入的性质不是税务机关的职权范围。如果娱乐场所的服务人员从事了非法活动,即使缴纳税款,也不影响有关部门对其依法打击和取缔。另外,税务机关是执行国家税法的职能部门,依法收税,应收尽收是税务机关的职责,不能要求税务机关同时行使其他部门的职能。 如果要求税收有终极意义的清白,那就可能要把司法机关的部分权力并过来了。 记者:也就是说,在非法经济行为和灰色收入中,都可能存在税收法律关系? 薛钢:是的。经济行为按照其法律性质进行划分,可分为合法经济行为与非法经济行为。对于后者,还可作出进一步的划分:一种情况是经济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即为非法,例如偷盗、贪污、索贿、拐卖妇女和儿童等行为,这些行为一旦查实,其产生的全部经济后果应返还给国家、集体及相关受害者所有。另一种情况是经济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是合法的,但在行为发生中因目的、程序、方法等非法而导致该项具体经济行为非法,例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办理工商执照登记即进行生产经营等行为,这些行为所产生的经济后果可能要求全部返还,也可能不要求全部返还,允许经济行为当事人保留一部分。 无论经济行为的法律性质如何,经济行为发生之后,就有可能在其经济法律关系之中产生税收法律关系。 记者:对于一种经济行为及其产生的经济后果,在其税收法律关系及其法律性质两者中,应先考虑前者还是后者? 薛钢:我认为,对于任何一种经济行为及其产生的经济后果,应优先考虑税收法律关系的确立,一旦其符合税收实体法的义务规范,则应先强制其行为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日后再依据其法律性质判断进行更正。这种处理的理由在于: 1,对征税对象而言,只要课税客体客观存在,则无论其客体的产生在法律属性上是否合法,都必须予以课税。2,税收法律关系的确定不受经济行为法律上的缺陷所影响。3强调税收法律关系优先,还为其他法律规范的实施提供了帮助,因为税款的征收本身即是一种发现机制,从中可以发现资金流动的异常,从而为其经济行为作出公正的法律性质判断提供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