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特约评论员 盛大林
在雷锋以身殉职41周年纪念日的时候,一场关于雷锋照片的争论发生了。今年6月,雷锋照片拍摄者张峻对雷锋照片进行了版权登记,并声明今后凡将雷锋照片用于商业用途者必须付费。作为反对的主要理由,也曾为雷锋拍过很多照片的资深老记者季增认为,“雷锋已成为一种精神……他属于人民,属于国家。当年在工作中为雷锋拍照的任何人,谁也不能搞垄断,谁也不能拿雷锋照片牟取私利……如果把雷锋照片当做摇钱树,那是对雷锋精神的亵渎。”(据新华社8月21日电)
我想,季增先生认可别人随便和无偿使用他所拍摄的雷锋照片,颇具雷锋的风格,当然值得敬重。不过,他那“谁也不能搞垄断,谁也不能拿雷锋照片牟取私利”的说法,却让人难以苟同。
著作权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它与专利权一样,具有“专有”的性质。如果说这种“专有”是“垄断”的话,那么这种“垄断”是合法的。依照《著作权法》,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必须付酬。如果说收取报酬是“牟取私利”的话,那么这种“牟取私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其实,“拿雷锋照片牟取私利”的何止张峻呢?不是有很多商家把雷锋照片用于商业用途“牟取私利”吗?
在市场经济社会,照片就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用它获取报酬就是“交换”——张峻要求使用照片营利者付酬,不正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最正常的现象吗?
在建设市场经济的同时,我们也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治”最根本的内涵就是“依法办事”,崇尚法律。这就要求每个公民都具有法律意识,学会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出台《著作权法》,就是让著作者有法可依的。而法律也只有通过不断的实践才能体现出权威和价值。以前,张峻忽视或者说放弃了著作权;现在,他要“维权”了,这说明他的法律意识增强了,这难道不是一件好事吗?
的确,与以前的“无私奉献”相比,张峻的“维权”似乎不那么“雷锋精神”。但这种道德上的拷问毫无道理,因为著作者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不违背道德,倒是那些用别人的作品赚钱却不给作者报酬的人很不道德。
其实,雷锋照片也是照片,也是摄影作品。从法律意义上讲,它与希望工程的“大眼睛”照片以及其他普通人的照片没有什么本质区别。有人把它与雷锋精神直接挂起钩来,那是个人感情“扩张”而将感情强加于物的结果。就作品本身来说,它本与道德无关,所以登记雷锋照片的版权根本谈不上“对雷锋精神的亵渎”。
雷锋精神体现在他的事迹中,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中,即使雷锋照片为它的作者带来了利益,也并不影响雷锋精神的传播。试想几十年来,记录、介绍雷锋事迹的书籍、报刊等出版物汗牛充栋,这其中有多少是让别人无偿使用的呢?既然发行《雷锋日记》的出版社和书店可以赢利,那么雷锋照片的拍摄者为何就不该获得报酬呢?
面对道德的拷问,张峻显然不太从容。他一再强调登记版权不是为了“牟利”,而是因为有人不但将雷锋照片用于商业经营,而且有人还将图片胡乱剪裁,将图片说明任意篡改,严重玷污了雷锋的形象。这个理由是缺乏说服力的,因为仅仅登记了照片的版权,并不能阻止上述行为的发生。其实,从法律上讲,作品的版权是自然产生的,即作品一经完成,作者就拥有了著作权。所以,张峻此次登记雷锋照片的版权,除了公告世人将他拍摄的雷锋照片用于商业行为必须付酬之外,确实没有别的实质性的意义。
曾几何时,人们“耻于言利”,但现在却是“崇高财富”的社会。“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张峻先生即使带有所谓“牟利”的目的,也不必遮遮掩掩。对“究竟是维权,还是牟利”的质问,张先生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我既维权,也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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