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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丈夫越轨 夫妻二人订“第三者合同”得公证

NEWS.SOHU.COM  2003年07月23日09:34  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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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上旬,中年妇女谢某走进泸州市妇联维权部说:“有人说我被丈夫谭某骗了,请帮我看看这份合同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妇联同志看后惊得目瞪口呆:这对夫妻竟为“第三者”订立合同且得到了公证!

  传出“第三者” 夫妻商订合同

  现年41岁的谭某和40岁的谢某均系重庆武胜县人,高中毕业。1984年,谭供职于泸州一公司,谢在老家务农带女。去年,谢又生下一女,使工资微薄的谭有些吃不消,夫妻间摩擦时有发生。

  此时各种流言传入谢耳中:谭某在外与一姓曾的已婚女子搅在一起,听说还生了小孩。联想起近来丈夫性格变化,谢某坐立不安:大女儿正在读高中,小女儿刚出世,自己有病且无一技之长,如果丈夫变心,这日子怎么过?谢立即带着小女儿赶到丈夫工作地点,死死盯着丈夫一举一动。

  这半年,夫妻常为是否有“第三者”曾某这个人而产生矛盾。丈夫为了摆脱妻子无休止纠缠,妻子为了死死抓住丈夫,双方几经协商,签订了“家庭责任分工合同”,并前往泸州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6月5日,在谢某一再坚持下,一份关于约束谭某和“第三者”曾某的补充条款再次送到泸州市公证处要求公证。此条款明显有违《婚姻法》,公证员虽未出具公证书,却在补充合同上盖上了鲜红大印。

  事后,谢某越想越不对劲,就连远在武胜的娘家人,也开始对合同及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产生怀疑。谢某终于鼓足勇气走进了妇联维权部。

  公证处———他们强烈要求 勉强为其公证

  “如此莫名其妙的公证请求,是我20年来第一次遇到。但我确实找不到拒绝的理由才为其作了公证。”泸州市公证处资深公证员康汝伦接受采访时表示。

  康介绍,公民请求公证的内容,只要具备主体资格、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公证部门均可进行公证。谭、谢二人曾三次到公证处要求公证,因合同中一些条款有违法律规定,一直未予公证。后二人删改了违法条款,并叫来其大女儿作证,公证员才勉强为其出具公证书。后谢某家人认为,已公证的合同条款对谢不公平,又到公证处请求对补充条款进行公证。“我仅在上面注明:本补充是双方当事人对《家庭责任分工合同》的补充和完善,并未出具公证书。加盖公章仅是为证明确有其事,是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的,作为公证合同的备案材料保存。至于补充条款有无法律效力,要由法院来认定。”

  泸州市公证处主任兰万里表示:就前一份合同所公证的内容,基本上过得去,只是最后一条“女方每年来泸州探亲三个月……”之约定,确有瑕疵,值得商榷。

  妇联———合同有违《婚姻法》

  泸州市妇联维权部朱小平女士认为:妇联组织应当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而谢某夫妇所签订的所谓“家庭责任分工合同”,部分条款明显违反《婚姻法》,即使进行了公证,在法律上也应属无效合同,妇联肯定不能支持这种夫妻合同。

  法官———违法条款公证也无效

  原泸州市中级法院政研室主任、退休高级法官白联洲认为:该家庭合同只是广义上的合同,非合同法所认可的合同;合同中“女方抚养子女的同时还须自谋职业,增加家庭收入;女方违约男方可提出离婚,男方违约则女方不能提出离婚”等条款,是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的约定。另外,“女方探亲每年3个月,女方在泸州谋职应距男方住地至少200米;男方提出离婚时女方没有财产,不受赔偿;女方无权干涉男方与其他女人的关系;5年内不得离婚;谭某与曾某不能怎么样”等条款,内容明显违法,不平等的合同条款和违法内容即使进行了公证,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记者欲采访这对夫妇时,才从谭某的单位获知,谢某因为再次怀孕,夫妻俩已回老家武胜县解决超生问题了,暂时无法联系。

  “家庭责任分工合同”部分内容(原文)

  夫妻性生活:女方每年来泸州探亲3个月,其余时间应自谋职业,增加家庭收入;如在泸州谋职,应至少离男方住地200米外。

  违约责任:如男方违反协议,负责两个女儿的费用,与女方无关;如女方违约,男方可提出离婚,两个女儿的一切费用由男方负责,女方负责照管。

  “补充合同”部分内容(原文)

  婚姻损害赔偿:男方与曾某,不能有男女关系,更不能生儿育女,终身不能结为夫妻,不能有往来,如有上述此事,男方负责赔偿给女方现金10万元。

  离婚条件:男方与曾某无此事,10年后男方可提出离婚,不给女方任何赔偿;女方不得带走家中任何财产,男方与其它女人,女方无权干涉。

  5年内(大女儿大学期间),双方不得提出离婚,按公证合同办。

  (记者杨元禄)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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