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益阳市南县县委书记陈章立因涉嫌受贿被检察院指控后,为减轻处罚,竟在法庭上公然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的数额有误,其用于公务开支的招待费应冲减受贿金额。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章立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没收赃款46万元。 以政府名义索要费用 1996年至1999年期间,陈章立先后担任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区长职务。 1996年10月,陈章立打电话给益阳市资阳区粮食局时任局长尹迪华,告之资阳区政府需要一些费用,陈要求粮食局给付5万元,尹即表示同意,并安排该局财基股长黄美英将钱交给了陈派来的司机彭国强。尔后,彭将此款交给了陈。 1997年春节临近,陈章立打电话给当时任资阳区粮食局局长符建辉,称区政府需要费用,要粮食局拿几万元钱过来。符建辉随即从其粮食局财基股内取出现金1万元,并将此款亲自送到了陈章立的办公室。 在1997年至1999年之间,陈章立先后10次,以同样的方式找时任资阳区粮食局局长符建辉索要13万元,陈取款后均带回家中。 胃口越吃越大 1999年9月,陈章立对已调任资阳区财政局局长的符建辉讲:“想从资阳区国税局搞一笔费用出来”。符说:“可以 ,以后由财政局从分成收入中拨给国税局”。 陈章立便将拟在国税局拿出10万元,再由财政局拨款10万元给国税局的意图告知资阳区国税局局长邓宇峰,邓认为国税局没有损失,即表示同意。同月下旬,邓与该局时任财务科长陈国良分两次将10万元送到陈的办公室交给了陈。 1999年10月,陈章立在市政府大院询问符:“资阳区粮食局给区政府的那65万元费用还有没有?”,符回答:“除原来拿走的,其余的都在那里。”1999年12月25日,符安排资阳粮食局财基股负责人黄美英将18万元现金取出,将钱送到陈章立家,交给了陈的妻子孙国富。事后,孙国富将此款中的15万元以私人名义存入了中国银行,另3万元则用于购房。 招待费应冲减受贿金 2001年1月18日,陈章立被任命为南县县委书记。 今年4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章立在担任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区长期间,先后十余次索取资阳区粮食局、国税局贿赂款共计56万元。在法庭上,陈章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其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用于公务开支的招待费应相应地冲减受贿金额,且称有自首情节,故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经庭审认为,被告人陈章立关于其用于公务的招待费应冲减受贿金额的辩解意见,无证据证实其开支的理由正当,且未提供公务开支的相关证据,不予采纳;同时其自称有自首情节,因不符合法定自首条件,故依法不能认定。 11月7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章立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没收赃款46万元。本报记者 静 夫 罗杰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