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海岸 最近和一个长期在新加坡工作的国企老板谈话,得知新加坡没有一般国内偷税罪,任何人或者企业有偷税行为,均给予固定的3倍偷税额的罚款完事。 初听到这个说法感到很诧异,后来一想,无论它是真是假,还有它的一些道理,可能值得我们借鉴。 道理一:纳税人都是国家的主人,都是国家的税源。如果给予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刑事处罚,将可能丧失两个税源:首先是企业的经营受到重大影响,丧失企业级的税源;其次,对个人的刑事处罚,也带来税源消失。而且丧失掉的又常常是收入较高的重点纳税人。这样导致双重的税源丧失、生产力的损失、经济的倒退。这无疑于杀鸡取卵,得不偿失。 道理二:如果设置刑事罪名,按目前的做法,将不可避免对这些人进行判前羁押,继而进行审判。这些司法行为将带来一系列的人员花费,包括,公安、狱警、检察官、法官、看守等等众多相关人员。而这些人员都是纳税人支付薪水的人,又带来了很多财政支出的损失。 道理三:审后的关押,又带来了一系列财政支出,包括监狱等固定资产的投资。 道理四:关押一个人带来的社会影响是广泛的,给亲情带来的影响也是巨大的。其后的经常的亲属探视,既损失了劳动时间也带来了很多额外的花费。这也是一笔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道理五:新加波法律规定的固定倍数的处罚规定,使得法律的执行不可商量,堵塞了关系运作带来税收的流失和触发腐败的可能。而给予罚款,已经给了足够的处罚,足以防治和阻吓其今后的偷税行为。 道理六:对那些偷税的人,他们作为被重点稽查的人,已经很难再偷漏税了,如果敢于继续偷税,是不难被发现的,叫他们不断地三倍以上补税的做法,将给国家带来更多的税收。不断处罚带来不断的损失,直至其不再偷税为止。而且这样的处罚,已经导致这些人的诚信丧失,在以诚信为基础的社会里,丧失了诚信将难以在社会上立足。损失是巨大的。 从新加坡的立法角度看来,“保证国家税收增长,充分保护税源” 这两个处罚目的得到了足够的立法方面的重视。这种处罚可以增加收入的做法从我国有的地方对卖淫处罚的方式上可以看到,这些违法的人常常成为处罚机关的一个重要的收入来源。 比较我们国家的立法,却常常只注重刑事处罚,忽视整体经济效果。 看看我国著名的刘晓庆涉税案件的处理,司法机关一举将晓庆公司的高级主管人员“一网打尽”,全部长期关押的做法,事实上造成刘晓庆设立的三个公司全部瘫痪,经营停止,几十个人员下岗,其已经完成的一部影视产品无法通过销售完成市场行为,收回投资。据说晓庆文化发展公司几年来还一直是朝阳区的民营企业的纳税大户,其缴纳的税额一定不小。这种做法使国家丧失了多个公司和个人的税源。 设立专案机构,长期办案的花费甚至有可能已经大于了涉案税额,这无异于给财政增加了负担。将来的审判,可能的服刑都将带来更多财政的负担。而这些全都是纳税人的负担。在国家税收和财政支出两个层面上的损失都很大。 设想一下,如果刘晓庆的这些公司继续经营,继续给社会提供服务,个人继续纳税,已经拍完的影片继续创造收入,也可能涉案的税额已经缴纳。至少审判前的取保候审都可以达到保护经济发展,保护税源,降低诉讼风险的效果,于国于民都有利。 这仅仅是一个案子,众多案子都这样做的损失将会有多大! 纳税人是对国家有贡献的人。是人就有可能因一时之念或者有什么问题涉案偷税违法,这并不是什么大惊小怪的事,因毕竟不是杀人放火的恶性犯罪。怎样对待这些人,我国的立法上也反映了一些观念问题:这包括是否考虑经济的持续发展?是否考虑到对税源的保护?作为执法人员如何对待纳税人的一般违法的问题,是开源节流还是竭泽而渔?哪一个做法更有利于我国的国家利益和持久发展是非常明显的。虽然有很多的国家都对偷税行为,尤其是对严重偷税行为给予刑事处罚,但新加坡的立法精神却值得借鉴!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11月上)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