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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处决宝鸡第一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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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31日09:16 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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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370万 挪用470万 造成9800万资金未归还
本报讯 记者 刘高超昨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报多次报道、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宝鸡第一贪案”——因受贿和挪用公款被终审判处死刑的胥宝生依法执行了死刑。
胥宝生,原系宝鸡市怡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夏嘉陵原系宝鸡财政证券公司总经理,二人因涉嫌受贿罪于2000年6月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胥宝生、夏嘉陵在职期间,先后两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370万元人民币,胥宝生和还非法收受他人价值141497元人民币的劳力士手表1块;两被告共同数次挪用宝鸡财政证券公司公款470万元,用于其私人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胥宝生、夏嘉陵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之便,相互勾结,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二被告又利用职务便利,将国有公司的资金用于二人合伙开办的私营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予以数罪并罚,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所犯罪名成立。法院认为,被告胥宝生、夏嘉陵身为国有公司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有索贿情节,并致使9800多万元国家资金到期不能归还,部分受贿款未退赔,在审理期间又先后畏罪潜逃。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属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严惩。二被告多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有部分挪用款不予退还,依法应从重处罚;二被告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并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依法惩处。
经宝鸡市中院、陕西省高院和最高法院审理后最终裁决,判处胥宝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夏嘉陵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府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另据记者了解,当天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依法对另外四名抢劫犯罪的死刑犯依法执行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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