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郑州5月12日电(记者李钧德)办完事要离开时,却发现自己汽车的挡风玻璃上贴有一张违章停放处罚单。正在攻读法学博士的宋德新以这一处罚方式违犯行政法规为由,将贴罚单的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告上法庭。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州市行政执法局处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其撤销罚单。 转自搜狐 今年3月27日,宋德新驾驶车辆去郑州市科技局办事,并将汽车停放在科技局门口。几分钟后,他出来时发现自己的车上贴着一张粉色的字条——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机动车违章停放罚款行为处罚决定书》,上面写着“占用城市道路违章停放机动车,根据《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现决定对你处以50元罚款”。 转自搜狐 正在北京某著名高校攻读法学博士的宋德新对这张“粉条”感到莫名其妙。他认为,这种处罚方式存在多处程序违法:首先,自己停放车辆处没有明显的禁停标志,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再者,即便自己属于乱停车辆,执法局在处罚过程中也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被处罚的司机有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时,应表明身份,并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司机不在场的情况下,执法局就贴出罚单,剥夺了司机的多项法定权利。 转自搜狐 宋德新拿着“处罚决定书”到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质疑,但执法局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有问题。宋德新遂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这个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转自搜狐 在汽车上贴“处罚决定书”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当场处罚成了法庭辩论的一个焦点。执法局认为,在乱停车现场作出的处罚就属当场处罚。而原告提出,罚单上写明受罚的是驾驶员,因此,处罚必须对人,而不是对车。只留下“处罚决定书”,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利。 转自搜狐 审理后,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法庭认为:本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对象不清,且没有证据证实违法行为,法院不能认定该违法行为存在,处罚属事实不清。 转自搜狐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这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遵守的原则。执法局认为简易程序中被处罚当事人不享有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属对法律的误解,法院不予支持。执法人员没有履行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交付处罚决定书等法定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属程序违法。 转自搜狐 执法局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违章停放机动车辆的行为,其适用《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55条作出行政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 转自搜狐 在查明以上事实的基础上,法院做出上述判决。(完)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