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韩萍)记者日前从青海省政府获悉,为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该省将开展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决定对破坏资源、污染严重、技术落后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八类小煤矿依法予以取缔。 据介绍,在这次专项整治中,各有关部门将严格遵守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惩处干扰和阻挠深化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对非法新开矿井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依法追究矿主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应关闭矿井未关闭和关闭不合格问题严重的,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整治期间,小煤矿非法生产或因整治不力而发生伤亡事故的,从重处理并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国有煤矿违规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追究企业主要领导行政责任;对影响坏、性质恶劣的重大事故,要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将依法取缔、关闭的八类小煤矿是:一、被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和非法私开的矿井,二、截至今年3月底未通过省级政府组织验收的矿井;三、通过验收后在深化整治中复查不合格的矿井;四、不符合《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五、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的矿井;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而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采取防治措施的矿井;七、开采高灰高硫煤的矿井;八、重新获取“四证”的煤矿,出现安全投入减少或安全管理松懈等问题,易引发或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 对在专项整治中通过省级验收并复查合格的煤矿,须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有关部门重新核发“四证”后方可恢复生产,今后全省不再批准开办新的小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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