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办公厅谈港澳地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问题
2002年8月30日18:31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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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8月30日电 今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6月29日,九届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组成的补充规定。昨天闭幕的九届第二十九次会议又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今天,办公厅负责人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依据什么法律进行实施?
答: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分别在香港和澳门选出全国人大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
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对应选代表的名额、选举方式、选举的组织工作、选举会议成员的权利和义务、选举程序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将按照这两个选举办法来具体实施。
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各是多少?参选的资格和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分配给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与九届全国人大时的相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为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为12名。
年满十八周岁的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都可以参选。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爱国爱港、爱国爱澳、拥护“一国两制”的方针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代表的职责。
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职权是什么?
答: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大代表的这些职权包括: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出席大会,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依法提出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各项选举等。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参加组织的活动,联系群众、听取意见,向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还可依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行使相关职权,如依法参加选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等。
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采用什么方式?选举工作何时完成?
答:选举办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成立选举会议,选举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选举会议成员名单已经公布,将在香港、澳门分别召开选举会议进行选举,预计年底前可以选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问:选举会议由哪些人员组成?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答: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会议的组成人员为:参加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以及不是上述人员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法定成员。
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会议的组成人员为:参加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以及不是上述人员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二届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法定成员。
选举会议成员以个人身份参加选举会议,并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选举会议成员有权依法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并参加投票选举。选举会议成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索取或接受参选人和候选人的贿赂或谋取其他任何利益,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利益影响他人在选举中对参选人和候选人所持的立场。
问:根据选举办法,选举会议将推选主席团。请问选举会议主席团的职责是什么?
答:选举会议的第一次会议由召集,根据委员长会议的提名,推选选举会议主席团。
选举会议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的职责主要有:第一,确定选举日期;第二,确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时间;第三,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第四,提出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的人选,由选举会议通过;第五,宣布选举结果;第六,接受与选举代表有关的投诉,转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处理。
问:选举办法规定,主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请问,怎样主持这次选举工作?
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由主持。第一,公布选举会议成员名单;第二,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召集;第三,选举会议主席团成员人选,由委员长会议向选举会议提出,由选举会议推选;第四,在选举中发生的投诉,由选举会议主席团转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处理;第五,选举结束后,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届时,还将委派人员赴香港、澳门具体组织选举工作。
问:请您介绍一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主要程序。
答:根据选举办法,代表选举的主要程序是:
(一)选举会议成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
(二)年满18周岁的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凡有意参选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应领取和填写参选人登记表,在提名截止日期以前,送交参选人登记表和10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分别填写的候选人提名信。
(三)代表的选举采用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办法,候选人名额应比应选名额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提名的候选人名额如果符合法定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名额超过法定的二分之一差额比例,由选举会议进行预选,根据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四)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应选代表名额的有效,多于或者少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作废。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如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不足的名额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仍然要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会议成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五)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问:选举办法对代表辞职和补选,作了哪些规定?
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向提出辞职,由决定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因故出缺,由选举时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按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但被递补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候选人的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完)( 稿件来源: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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