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徐冰 据《信息时报》11月6日报道,深圳市某区保税区有关部门与该区保税区里的企业正式签订了一份《实施创建交通安全文明社区责任书》。根据《责任书》的规定,外来劳务工违反交通法规三次以上,将被所属工厂辞退。 这是一个仅仅针对“外来劳务工”的处罚规定。 为什么仅仅只是针对“外来劳务工”?为什么不是针对所有在这个保税区生活工作的人? 从报道可知,深圳市某区的保税区是全国建立最早的保税区之一,现拥有82家企业,外来员工达5万多人,占该区外来人口的三分之一,且每天上下班均需穿越主干道深盐路。而从去年1月至今年5月,该辖区共发生交通事故116宗,死亡12人,其中80%以上和外来劳务工有关。 一个地方交通秩序甚至治安情况的好坏,与某一部分人的多少有关系,这个观点我基本是赞同的。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经常会听到、看到,对重点人群要重点防范的提法和做法。这对实际工作有“现实的合理性”。 但这种“现实的合理性”不应该变成一种“现实的合法性”。也就是说,你尽管可以眼睛紧盯着某一部分人,甚至,只要你不公开宣称,你就是认为某一部分人就是潜在的“嫌疑人”,别人尽管心里不服气,嘴里却也说不出什么来。公开宣称某一部分人的违法嫌疑和特别对待,对于那5万“外来劳务工”而言,是不是一种“歧视”呢? 这个规定为什么对那些“本地人”不适用?难道,在这些工厂里工作的,一个“本地劳务工”都没有?难道,那些“本地劳务工”和虽然不在这些工厂工作,但仍然要走那条路的“本地人”,不存在同样的违反交通法规的问题? 有人可能要说,正是因为有“现实的合理性”,而统计数字也恰恰证明了这种“合理性”,所以,“有关部门”才出了这么个只针对某一部分人的规定。 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个“有关部门”,到底是一个什么部门?它的工作对象,或者说它“服务”的人群,只是针对“某一部分”违反交通法规的人而不针对“另”一部分同样在违反交通法规的人? 这个责任书的实质,就是管理公共利益的部门,不允许一部分人违法而默许另一部分人违法。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