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用水将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所有城市都将开征污水处理费。 本报讯 记者朱剑红报道: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最近联合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提出了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相关政策措施。 《通知》提出,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重点,是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一是调整水价要与改革水价计价方式相结合,要求全国省辖市以上城市在2003年底前、其他城市在2005年底前对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取消部分地区实行的用户用水最低消费(月用水流量底数)的规定;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及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二是针对不同城市的特点,实行季节性水价,以缓解城市供水的季节性矛盾。三是合理确定回用水价格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和回用水设施建设。 《通知》要求,要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全国所有城市在2003年底以前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目前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要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提高到保本微利的水平。对城市市政、园林、绿化、消防等公共设施用水,要尽快实行计量计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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