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3月20日讯:省城居民高先生带母亲到山东交通医院治疗胆总管癌,母亲不幸去世。在最后支付医疗费时,高先生因支付费用是否合理而与院方发生纠纷,拒不交费。为此,医院把他告上了法庭。而高先生强调,他并不是不想付账,只是发现医院的账单实在是笔糊涂账,而法院的二审判决就是最好的证据。 据高先生反映,2000年11月28日,他母亲因患胆总管癌入住省交通医院,经诊断需进行金属胆道支架置放术,并于当年12月2日上午进行了手术。当天下午,老人因抢救无效死亡。由于当时高先生急于回老家为母亲办理丧事,便在仅仅交纳了8800元押金而未支付全部医疗费的情况下先行出院。事后,在交纳医疗费时,高先生发现住院费用高达19536元,明细单上明确标有保险费10元,而他根本就不知道有这项费用;母亲是12月2日去世的,但医院的账单上却出现了12月4日的诸项西药费。对此,高先生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性提出了异议并拒绝支付,两家商量未果。此后不久,他便收到了市中区人民法院的传票。 记者就此事与省交通医院进行了联系。据该医院医务科徐主任讲,10元钱的保险费系保险公司为每位住院病人保的医疗事故险,病人可自愿办理;12月4日出现的费用是在12月2日应急抢救过程中口头医嘱里的药物,属事后追记;况且当时医院记账并没有实行微机管理,事出两天后再下单也是很正常的事。高先生不服,遂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对医院的收费清单进行审查后,法院遂做出了“山东省交通医院多收费544·12元,该多收取的费用不符合有关收费标准,应当予以扣减”的二审判决。(记者 田茹 实习生 郭士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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