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日前颁发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指出,电视台播放广告时不得隐匿本台(频道)标志。
暂行办法规定,播放以企业或产品冠名的节目、栏目时,企业或产品的标志只能出现在屏幕的右下方,数量不得超过1个,标志画面不得大于本台(频道)标志,不得遮盖正常节目的字幕。
此外,各转播、传输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当事单位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播放广告、暂停某一频道播放节目直至撤销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等处分。(完)